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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 | 02期:鉴定人如何认定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日期:2024-01-18

➤ 鉴定人如何认定医疗损害责任?

在医疗纠纷实务中,很多人在开启鉴定意见的那一刻都会有一种开盲盒的感觉。那么鉴定人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思路和标准究竟是怎么样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

实务指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构建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制度环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则是鉴定人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基本遵循。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鉴定人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有以下逻辑思路:

一是存在医疗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和护理规范规定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 

二是存在损害后果,即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不期望发生的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病情加重或者病程延长等人身损害以及其他相关损害的情形。

三是以上二者存在因果联系,即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联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三者缺一不可。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各种情形。同时存在多种原因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时,医疗过错所起作用的大小称之为“原因力”。

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为依据,再结合诊疗规范、诊疗指南、专家共识及临床经验,鉴定人会综合分析得出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

①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②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③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④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⑤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⑥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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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