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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 | 01期:不服鉴定意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1-11

➤ 不服鉴定意见怎么办?

鉴定机构会就医疗损害责任的参与度及原因力进行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因医疗纠纷涉及医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是法官作出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当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若当事人不服鉴定意见如何处理?有哪些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对于鉴定意见异议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01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02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03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4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05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二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实务指南

因此,若对鉴定意见不服,应当向法院明确提出书面的异议。可以采取:

01 提出鉴定异议,由鉴定人书面进行回复;

02 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03 沟通后由鉴定机构作出补充或补正意见;

04 经质询和沟通后鉴定人拒绝补正,异议人可坚持要求重新鉴定,若认定存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情形,应当重新鉴定;

05 若一审中重新鉴定申请未能被法院同意,二审中上诉人还可再次提出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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