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动态
◎ 窝藏、包庇犯罪五种“情节严重”情形被予以明确,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未成年人宾馆入住“五必须”,公安部发布典型事例
◎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60余起
■窝藏、包庇犯罪五种“情节严重”情形被予以明确,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解释》全文九条,对包括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等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依照《解释》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律师观察】
《解释》已于8月11日正式施行,律师对其中的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一、明确窝藏罪的定罪标准
1.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2.对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协助犯罪的人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3.《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明确包庇罪的定罪标准
《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将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实践中常见的“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三、明确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并综合考虑被窝藏、包庇的人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及窝藏、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解释》确定了五种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四、对窝藏、包庇罪中“明知”以及罪数认定的规定
1.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但是,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对“明知”的认定。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明知”。
2.《解释》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未成年人宾馆入住“五必须”,公安部发布典型事例
8月12日,中国警察网发布文章,自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组织专项检查,开展案件倒查,严格督促旅馆落实相关要求,并对未落实“五必须”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公布旅馆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10起典型事例,事例发生地分别位于安徽、上海、四川、浙江、广西、新疆、江苏、天津、重庆和河南在内的十个省市地区,各地宾馆通过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要求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更全面的社会关护。
【律师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更全面的保护,公安部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发布“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具体内容包括: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必须”要求旅馆经营者在发现以下三种可疑情况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旅馆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除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外,还要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于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旅馆经营者应当在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此次典型事例的发布对于加强旅馆经营者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机制,共同防范和杜绝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60余起
8月14日,《人民公安报》刊登文章,对公安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60余起的动态进行报道。近期国内出现多点散发疫情,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稳定。
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严从快惩处。江苏省南京市毛某擅自离开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住地,且隐瞒个人行程,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发严重后果,于7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北京警方8月7日对涉嫌编造“某高校教授携妻子闺蜜去三亚旅游确诊新冠肺炎”虚假信息的葛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8月7日,河南省济源市郑某不服从核酸检测点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插队引发现场混乱,并殴打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11日,江苏南京警方查处11起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宁的案件。
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本期编辑: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