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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12期 | 袭警罪入刑一月,检察机关批捕405人

发布日期:2021-05-24

      【重要动态】

      ◎袭警罪入刑一月,检察机关批捕405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正式发布

      ◎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合规动态】

      ◎以公正高效权威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重要动态

      ■袭警罪入刑一月,检察机关批捕405人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至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护人身安全。

      【律师观察】

      从最高检公布的情况看,袭警罪案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多与醉酒有密切联系。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2件袭警案件中,近一半的案件与酒后滋事相关;二是轻微暴力袭警案件占比较大。该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常常采用辱骂、推搡、撕扯、殴打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湖北省办理的案件中,轻微暴力占75%。三是认罪认罚适用比例较高,这与相关案件中往往有执法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录音录像作为客观证据有很大关系。

      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在实务中对入罪标准的把握是容易引发分歧的地方。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中是不包含威胁的,最高检发布的信息中,把“辱骂”作为“轻微暴力”列举,可能需要进一步斟酌,否则,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将愈发模糊。

      ■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律师观察】

     《意见》在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新变化、新特征,有的黑恶势力隐身蛰伏、变异升级的复杂背景下被制定出台,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围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过程中,《意见》着重提出要建立健全6个方面的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防范传统行业粗放管理、资源行业非法垄断、娱乐行业藏污纳垢、新兴行业非法野蛮生长等问题。

      第二,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人民群众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和坚实后盾。《意见》明确提出,要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宣传作用,结合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等,进一步激发群众检举热情。

      第三,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意见》明确提出,要及时发现预警,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避免坐大成势。明确要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

      第四,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专项斗争充分证明,督导督办是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关键一招。《意见》明确提出,要定期开展四级督导,机动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督办,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坚持发挥督导利剑作用。

      第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健全激励与惩戒并重的责任体系。《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考评工作,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

      第六,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领导机构,常态研究部署,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明确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实现常态化运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正式发布

      2020年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全文共48个条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新规定,在总则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分则中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修改;又如,健全了冒名顶替接受高等教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犯罪的规定。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比如,与民法典相衔接,增设了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犯罪;又如,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相协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构建更加完备的社会秩序法律保护体系。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比如,细化了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相应调整等。

     【律师观察】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正案》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等为由通过网络、书刊等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案事例层出不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修正案》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提起公益诉讼。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中增设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具体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适用中应当注意与普通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总体把握原则:一是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作为公诉案件;二是以往此类案件按寻衅滋事罪处理,《修正案》实施后,应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关于“英雄烈士”的界定问题。在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方面,无论对已牺牲的英雄,还是未牺牲的英雄,都可以适用此条予以保护,这符合对法律用语的理解规则,也更能体现对英雄烈士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比如近期针对戍边英雄烈士的侮辱和诽谤,受表彰的戍边英雄烈士有5名,其中有牺牲的,也有未牺牲的,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更为合适。若已牺牲的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理,未牺牲的按照侮辱诽谤公诉案件处理,将会人为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混乱。

      第三,妥善把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情节严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一定要区分情节和严重程度,尤其是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可以参照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对于只是在微信聊天群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除了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入罪规定的解读外,理解与适用当中还包括对涉及未成人年、维护民众安全感、保障疫情防控、“冒名顶替”入罪、非法基因编辑、金融犯罪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条文应当如何适用的详细解读。

合规动态

      ■以公正高效权威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本批典型案例包括了赵某利诈骗案、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罗某明等五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以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共七例,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提审或者复议的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想实招、出实策的态度和决心。案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有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的案件,有从重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案件,有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案件。

      【律师观察】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强化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前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给人民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更向全社会传递和释放了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正能量,切实增强了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本批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形成以上率下的导向作用,推动司法领域对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保护以及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工作走向的深入;有利于促进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加大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力度,不断健全涉企业家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围绕加强产权保护,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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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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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