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动态】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速递】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合规动态】
◎ 国内药企合规管理升级,《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正式发布
◎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工作
重要动态
〢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观察】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
《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与此同时,《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如此规定兼顾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案例速递
01.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曾某洗钱案,雷某、李某洗钱案,陈某枝洗钱案,张某洗钱案,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赵某洗钱案。这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还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且对社会公众也具有警示意义。
【律师观察】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明确的调整修改,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自今年3月1日起,特定七类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以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据悉,为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最高院与最高检将会出台关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为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争议点与难点提供指引。而本次公布的六起洗钱罪典型案例系最高检与央行共同筛选的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主要用以揭示各类上游犯罪的洗钱手段并强调反洗钱工作中行刑衔接协作的重要性,并为解决具体洗钱犯罪认定中的诸多问题提供方向,例如如何确定上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范围、如何认定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如何认定洗钱犯罪嫌疑人对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主观认知、如何识别类似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等洗钱犯罪新手段、如何区分适用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问题。
02. 最高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破解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保护困境
202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9件。此次发布的9件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所涉违法类型多样化,包括自备成品油、轻循环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尾矿库污染、违规采矿导致地面坍塌;违法建设、违法施工带来的消防、交通安全隐患,及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等新问题。此外,还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公益保护手段多元化,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律师观察】
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以专家论证、技术实验为支撑,通过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开展加油站扫码支付业务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领域目前还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却是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一项重要内容。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20个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探索予以明确。
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形成协同共赢的示范效应,促进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更有助于引入独立的、外部的监督,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法治保障、破解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保护困境的有效路径、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将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重大线索信息共享平台。
合规动态
01. 国内药企合规管理升级,《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正式发布
2021年3月26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正式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CPIA 这次发布的管理规范更为全面,共计77页的内容由包括总则在内的十一部分组成,附录A至J从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财务与税务、产品推广、集中采购、环境、健康和安全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合规及网络安全、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评估规范、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贯标专业服务机构监督办法等领域对医药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全面规范,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律师观察】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涵盖在国内运营的外企药企和内资药企以及医药商业公司等。因此,包括药品相关和医疗器械相关企业在内的整个医药行业都要遵守《规范》中的具体内容。从《规范》的内容来看,该《规范》对包括礼品和服务、支付专家交通、住宿、餐饮费、专业人士讲课费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对于律师开展相关合规类业务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工作
202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发布文章《企业合规助发展:有学者建议相对不起诉探索在未来应有所突破》,该文主要阐述了2021年3月14日由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商业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和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与实践”论坛的主要研讨内容与观点。在该论坛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广东等地6个基层检察院所开展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表示该改革在今年将稳慎有序地扩大范围,拟扩至10个省份,约上百家检察院。鉴于这一政策的发展,未来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需要检察院与律师携手共进,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律师观察】
企业刑事合规日益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热议的话题。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初就“企业刑事合规”展开多次研讨并发布了相关意见与案例,例如:
1.2019年2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中提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与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
2.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提到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
3.2020年12月最高检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将企业建章立制规范经营作为悔罪表现与从宽处罚考量因素的做法,并在后续办案过程中积极走访,督促执行;
4.2020年3月最高检以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正式开展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目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故刑事律师在介入不同地区的涉企刑事案件时,需注意学习不同地区检察院关于刑事合规的规定及办案要求,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刑事风险的防控与化解。
本期编辑: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谢玉玮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