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律师声音
李正国律师立法建议在刑修(十一)中得到体现
◆ 重要新规
刑法、刑诉法解释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规动态
最高检2021年将开展第二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
《律师声音》
李正国律师立法建议
在刑修(十一)中得到体现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李正国律师于2019年全国“两会”时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得到体现。李正国委员在全国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时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建议罪状及罚则为:“采用威胁、辱骂、暴力手段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人身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李正国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款罪状及罚则表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权威解读】《人民司法》2021年第10期,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针对“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了解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新增条文。关于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考虑罪状表述中“危及公共安全”“干扰”等要件要素,建议罪名确定为“危害驾驶安全罪”“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或者“干扰安全驾驶罪”等。《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考虑:(1)较之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配置的刑罚较轻,而“妨害”也相对低于“危害”的程度,故使用“妨害”更贴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妨害”也更符合“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罪状描述。(2)为确保罪名确定的概括和精炼,参照危险驾驶罪的表述,对于驾驶的对象“公共交通工具”未在罪名中予以规定。(3)本条“干扰”的对象为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为后果,故“干扰安全驾驶罪”的表述不够准确。
相关链接:
http://www.gov.cn/xinwen/2020-12/27/content_557366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重要新规》
483个罪名!
今天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施行。本次修法,主要包括七大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修改,维护民众安全感的刑法制度的修改,金融犯罪的修改,民营企业发展的保护,大幅度修改侵犯知识产权罪,强化公共卫生方面的刑事立法,以及其他修改。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罪名补充规定(七)》。《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自此,我国刑法总计规定了483个罪名。



【律师观察】刑法作为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法,新增的部分罪名体现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紧密关系。例如与《民法典》第185条、第1009条、第1254条分别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基因编辑以及高空抛物等相关内容。本次刑法修法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此外,本次修法的内容也衔接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应该说,增设更多轻罪可以更准确的评价犯罪,减少实践中重罪、口袋罪的扩张适用。
相关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8171.html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重要新规》
史上最长!
新刑诉法解释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八次审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审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出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律师观察】刑务律师应及时关注新刑诉法解释的诸多新变化,例如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理纳入了法庭调查程序;此外,解释明确庭前会议解决的“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解释第六十八条明确,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可以经批准携带助理参与庭审;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认罪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成立认罪认罚;第三百九十三条明确二审开庭审理范围,限制书面审理适用空间等等多个方面。
相关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49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6521.html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合规动态》
最高检2021年将开展第二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
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做客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介绍,最高检2021年将按计划、分步骤开展第二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高景峰说,将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研究起草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监管机制。
【律师观察】最高检于2020年3月开展了第一批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实施已一年,各个试点单位分别出台了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方案。除此之外,部分检察机关从中央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政策目标出发,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探索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并出台实施意见或细则,为企业附条件(合规)不起诉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企业合规方案的执行涉及到法律、财税等多个跨专业的问题,最高检此番表态,说明引入符合条件的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督导,是合规制度顶层设计的大势所趋。
相关链接:
https://finance.sina.com.cn/china/bwdt/2021-02-25/doc-ikftpnny9673684.shtml 最高检: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
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李润声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恒和信·刑事法律部-
生命、自由、财产权是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将面临这些基本权利的剥夺,每位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追诉时都是弱小的,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帮助。让无罪之人不受有罪追究,让轻罪之人不受重罪追究,让重罪之人罚当其罪,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意义。恒和信刑事法律部数十位刑事专业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研业务、有效辩护”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大量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通过大量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经验的积累,我们发现不少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犯罪,而是因刑事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而卷入刑事案件。近几年,我们也致力于在刑事法律合规审查方面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获得了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