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月10日表示,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后,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普通法系并没有在立法层面上承认“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概念,那么在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且约定适用域外法律的国际贸易合同中,若中国企业已经出现因新冠疫情而导致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情形,可以基于哪些国际条约或法律文件主张免责?针对该等国际条约或法律文件,应当考虑哪些问题或及时采取何种措施?
林檬律师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2条以及实务角度对“适用域外法律的国际贸易合同之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