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及《管理人登记清单(证券类)》、《管理人登记清单(非证券类)》(以下简称 “新规定”)”)。4月27日,恒和信午餐会第83期,基金法律部副部长梅怡悦律师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解析”为主题,从基金管理人监管历年政策演变、新规定的注意事项和重要内容、新规定下律师开展私募金登记业务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四年磨一“剑“,基金管理人登记新里程
新规定的注意事项和重要内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行“单外无单”,登记标准化明确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开透明化。但同时也增加难度,只给申请机构一次反馈机会。
2、新规定未新增登记要求,未超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等中基协过往的规定,而是中基协结合工作实践,对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梳理和固化,和过往管理人登记审核实践中的重点关注事项是一致的。
3、新规定提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参照适用”。
新规定下律师开展私募金登记业务注意事项:
一、新规定提升了办理登记效能的同时,压实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责任。
二、第一次将“律师尽调底稿”纳入登记资料要求中,虽然目前未非必填项,但是笔者相信这可能是中基协为未来将“律师尽调底稿”纳入必填项做前期预警,律师应在申请机构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做好工作底稿。
三、不轻易承诺时间,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与申请机构接洽开展登记筹备工作,重点提前规划自然人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同业竞争、申请机构股权结构、关联方冲突业务隔离及合规梳理、高管人员及投资团队人员安排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