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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午餐会|第286期:新 《公司法》第89条的解读及实务适用

发布日期:2025-07-08

2025年7月7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86期如期举行,专职律师刘陈玲以《新 <公司法> 第89条的解读及实务适用》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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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玲律师围绕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展开专业解读。通过比较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与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沿革及核心变化,深入解读了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作为股东压迫情形下的回购救济制度:阐释"股东压迫"的含义及常见表现形式(包括知情权压迫、分红权压迫、决策权压迫、不当关联交易等),并对比股东压迫情形下除回购救济外的其他救济途径(如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以及解散公司纠纷等),明确各类救济方式的适用边界,揭示该条款的特殊制度价值。

同时,刘陈玲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判例,解析了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实践现状:包括部分法院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审慎态度、对权益受损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制度的创设价值认定、部分法院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以及关联交易是否体现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审查认定等;并通过体系解释与异议股东回购情形下的司法实践参照,探讨实务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以及"合理价格"等要件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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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午餐会,刘陈玲律师以新《公司法》条文为依据,深度结合最新司法判例,将公司法理论与诉讼实务深度融合,系统梳理中小股东援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寻求回购救济的核心争议焦点与司法审查路径。此次分享深化了与会律师对股东压迫理论及回购救济制度的理解,为办理股权回购纠纷、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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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及翻译英语双学士学位,后获四川大学诉讼法硕士学位,现任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成都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为多个客户提供公司收并购、合规管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并善于将法律服务与公司管理实践结合,在公司投资收购方案设计、公司治理架构搭建以及民商事纠纷解决等方面具备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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