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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7.0万件,同比下降6.4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强化民、行、刑程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1.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7.0万件,同比下降6.4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2025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受理刑事案件38.6万件,同比下降6.68%。
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7.0万件,同比下降6.42%。判处生效被告人34.3万人,同比下降4.55%。
1.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5万人,同比下降3.68%。
2.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案件6437件,同比下降28.54%,毒品犯罪综合治理成效进一步巩固。针对新型毒品案件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新型毒品案件审判指导,及时制定司法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提供明确规范依据。
3.受理敲诈勒索罪一审案件1296件,同比增长5.62%。
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方式敲诈勒索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彰显依法严厉惩处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着力保障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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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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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制定背景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2013年至2024年间,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91万件,审结一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46万件,对于服务品牌强国建设、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推创新创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彰显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担当和作为。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完善了入罪标准,增设了新罪名。
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中央政策和立法精神、满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需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本《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的系统性解释,吸收、整合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定,同时废止了前三部司法解释,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效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解释》的基本特点
《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保护、依法解释、法治统一、问题导向,确保内容科学合理、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践需要,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坚持严格保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解释》关于入罪标准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部分犯罪入罪门槛,从源头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凸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设置从重、从轻处罚条文,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罪责刑一致。
(二)坚持依法解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遵循权利法定和罪刑法定“双重法定”原则。《解释》严格遵循刑法、知识产权部门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本意,结合司法实践,依法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罪状含义,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特别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三)坚持法治统一,确保司法标准一致
《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发行”等法律用语的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刑事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的一致性,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协调性,确保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保护整体合力的发挥。
(四)坚持问题导向,凝聚法治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全面系统梳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多次进行修改完善。《解释》对“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实践中争议较大问题进一步明确标准,确保相关刑法规定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
(一)商标犯罪相关规定
《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
《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
《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四)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五)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
《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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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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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民、行、刑程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积极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发布了《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依法平等保护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依法追究责任。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一律依法惩治。对于涉企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恰当处理。
二、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涉企新类型案件,应当依法审慎处理,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强化涉企产权刑事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三、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落实立案登记制不动摇,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坚决杜绝拖延立案、违规不立案、限制立案、选择性立案等问题。
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四、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及时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
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定分止争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善于运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公正高效化解涉企民事纠纷。严格规范涉企民事案件的立案与调解工作,充分释明先行调解的优势,引导尽可能通过先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予以审理裁判,坚决杜绝强制调解、久调不决、以调压判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情况的发生。
六、公正审理涉企民事案件,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防止大型企业凭借优势地位“以大欺小”,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制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法惩治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公正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坚决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查封现象,坚决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切实纠正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通过依法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推动跨区域执法标准衔接。
八、强化民、行、刑程序衔接,确保案件办理效果
落实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工作要求,对于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经审查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涉企民事案件无需以刑事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拖延民事诉讼。
对于涉企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九、严格规范涉案财物追缴处置,依法维护企业产权
对于被告单位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获取的财产形成的投资权益,应当对该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不得直接追缴投入的财产。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动,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充分发挥中止执行、停止计息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阻止债务继续膨胀,帮助具有挽救可能和价值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在破产程序中探索推动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链条。依法有序出清僵尸企业,释放、盘活市场要素资源,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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