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专业根基,提升服务品质与效率,恒和信・律师学堂全新推出“专业新视界”系列实务专题研讨会。每期活动聚焦一个专业领域/行业领域,邀请多位资深律师进行主题分享,旨在以更深厚的专业积淀,为客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法律服务。
2025年3月27日,专业新视界第2期——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实务研讨会在恒和信智明厅举行。高级合伙人李想、杨茂琼、林檬,合伙人杜兴、钟于,联席合伙人唐超余、朱虹颖、蒲毅,专职律师孙振北、林子十位律师围绕股权架构设计与家族财富传承、跨境家事纠纷、离婚协议股东权利限制条款效力、遗嘱撤回实务及婚内财产协议等内容展开深度探讨,共同呈现了一场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分享会。
主持人|李想律师
主题分享
01《股权构架(结构)设计与家族财富传承》
-李想律师-
恒和信高级合伙人
西南民族大学兼职教授
成都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占比已突破90%,其中家族企业更占据民营经济体量的八成以上。在共同富裕政策背景下,企业家的财富管理正面临结构性转型,民法典时代下,婚姻、继承、资产透明化、债务危机等引致企业家风险更凸显了企业家合理股权(结构)构架设计的至关重要。在此变革浪潮中,科学构建股权架构(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守护企业控制权、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命题。
李想律师认为,信息文明时代,股权必定发展占据社会财富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股权架构(结构)的合理规划设计,既能有效保障企业经营控制权,又能合理规避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引致的家企风险连带,更能有效实现家族财富传承。这种合法合规的科学体系化股权架构(结构)设计,不仅契合时代要求,更是践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家基业长青保证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的必由之路。唯有将法治思维融入治理体系,方能在商业传承中实现物质财富与精神价值的双重延续。
02《企业家人生规划:财富、责任与未来的重塑》
-杨茂琼律师-
恒和信高级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
恒和信政府法律服务部负责人
当前,企业家群体正面临多维现实挑战:家庭资产与企业财产混同引发的法律权属风险、跨境抚养与继承争议、跨国婚姻法律冲突,以及复杂税制下的财富保全与传承困境。如何实现财富安全、家庭责任与社会价值的动态平衡,已成为企业家群体亟待解决的难题。
杨茂琼律师认为,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应聚焦企业家核心诉求,构建全周期、跨领域的系统化解决方案,具体包括:家庭关系治理与责任分配策略、财富保全与分配法律架构、社会形象维护与发展战略。
杨茂琼律师指出,当前企业家法律服务需求已从单一法律问题升级为“法律+金融+家族事务”的综合规划体系。律师应以专业力量为依托,协助企业家构建财富传承的法律架构,在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实现家族基业的可持续发展。
03《跨境家事纠纷中平行诉讼的实务分享》
-林檬律师-
恒和信高级合伙人
成都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四川省及成都市涉外领军人才
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请求权基础,同时或先后在两个或以上不同国家(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平行诉讼已越来越频繁地运用在跨境家事争议解决中,或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选择平行诉讼,亦或是因各国司法裁判的局限性被动选择平行诉讼,均成为当事人达成诉讼目标的一种手段。
林檬律师以主办的两起平行诉讼案件为例,介绍了平行诉讼的定义和分类、中国司法对于平行诉讼的态度,并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如何利用境内外平行诉讼以达到诉讼目的。与境内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条:“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之规定,中国司法对于平行诉讼是持认可的态度。跨境家事纠纷通常涉及当事人的外籍身份、境内外的资产配置或分割、境内外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等。平行诉讼作为跨境家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可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准据法、法理逻辑和相关法域判例等作综合性考量,例如在美国和中国同时起诉以保全对方在两国的资产,或者在中国起诉以对抗外国可能生效的败诉判决等。
04《离婚协议限制股东权利条款的效力边界》
-杜兴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杜兴律师以家事法与商事法交叉领域的实务冲突为研究视角,通过法律规定、实践案例以及效力边界等方面,探讨了离婚协议中股东权利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杜兴律师重点解读了合同相对性限制,她认为,离婚协议仅约束夫妻双方,无法直接约束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股东权利限制条款,若未履行公司内部程序或损害第三方利益,该条款可能无法对抗外部主体(如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并梳理了分步操作指南:签署离婚协议、明确股权归属及权利限制条款(如表决权、转让权等)、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工商备案、通知债权人。
在实际操作层面,杜兴律师建议从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公司章程的配套条款设计、配偶的知情确认机制、证据链的三维构建等角度出发,并重点把握三大合规要件,一是条款设计需合法:避免完全剥夺股东权利,明确限制期限与条件;二是程序履行要合规:同步修订章程、取得股东同意、通知债权人;三是争议解决有预案:提前预防,保留证据,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05《遗嘱撤回实务解析—以“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为视角》
-钟于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四川省律师协会仲裁和律师调解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委法治工委委员
钟于律师从实践出发,结合理论和实务研究,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解释相反民事法律行为及遗嘱撤回的司法认定标准。在遗嘱的立法方面,钟于律师梳理了遗嘱效力和遗嘱撤回的立法沿革,强调遗嘱制度的价值选择在于最大程度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案例分析方面,钟于律师交流了相反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适用及遗嘱撤回的司法实践情况;最后,钟于律师总结了遗嘱撤回的司法认定标准。她的分享,为遗嘱效力的判断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06《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唐超余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未就此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但2024年07月01日新公司法施行以来,涉及到股东被起诉承担出资义务、或债权人起诉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等案件明显增加,在以往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及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背景下,股东未实际出资(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普遍存在。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甚至已转让股权的前股东被追究出资责任的风险大幅提高了,而股东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出资责任,是目前婚姻家事业务领域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唐超余律师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三年的司法案例,分享了涉及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相关诉讼案件的主要情形及案由、股东配偶一方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参与生产经营”的认定等等。此外,唐超余律师还分享了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点与策略。最后提出律师应站在公司、未出资股东、股东配偶、债权人等不同当事人的立场分析考虑,通过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预防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债务纠纷。
07《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规则探析》
-朱虹颖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在当代中国家庭财富传承中,父母为成年子女购置不动产往往承载着代际扶持与社会资源传递的双重属性。当子女婚姻关系破裂时,这类以家族积累购置的房产分割问题,往往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父母出资性质判断以及多主体权益平衡等复杂因素,成为家事审判中的焦点争议。朱虹颖律师聚焦实务中相对复杂且争议较大的“父母出资行为认定”及“房屋产权归属”两大难题,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中心,系统解构司法实践中父母购房出资的认定路径,并通过类型化案例的实证考察,揭示裁判规则在婚姻财产制度与家庭伦理秩序之间的价值衡平逻辑。
08《继父母子女关系司法实务》
-蒲毅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执笔起草人也撰文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阐释。蒲毅律师在介绍起草人核心观点的同时结合实务经验进行了展开与补充。其分享的核心观点为:
1.关系性质与解除:继父母子女并非“拟制血亲”,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关系可自然解除,以姻亲关系为基础,具附随性、事实先在性,收养或继续共同生活等相反意思表示除外。
2.关系类型:分为名义型、收养型和共同生活型。
3.抚养教育认定:认定“受其抚养教育”需满足共同生活事实(原则必备,特定例外,借鉴5年以上持续时间,再婚时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承担抚养教育费用(依财产制而异)、经过一定期间,且不考虑双方意思表示。
4.权利义务:抚养上,婚姻期间继父母有义务,关系终止可选择;赡养方面,双缺继父母可要求生活费,主张与婚姻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存续不必然关联;继承时,视双方是否实际抚养或赡养确定继承权,特定情形可主张酌分请求权。此外,继子女主张继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存争议,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侵权责任认定有不同观点。
5.关系解除:婚内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一般不许解除,出现家暴等可撤销监护权,子女成年后关系恶化可协商或诉讼解除。解除方式以自然解除为主,因姻亲关系或生父(母)死亡而解除,通常向后解除,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抚养费,“双缺”继父母有权主张生活费。
09《婚内财产协议实操要点及避坑指南》
-孙振北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体权利意识的提高,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成为越来越多夫妻的选择。但由于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功能、性质等认识不清,许多当事人因考虑不周、表述不当等原因导致整份婚内财产协议或其中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难以达到签署协议的目的。
孙振北律师围绕婚内财产协议的常见误区,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和当下热点问题向大家介绍了拟定婚内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孙律师建议,婚内财产协议应当紧紧围绕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尽量避免涉及其他无关问题,尤其应避免将协议与离婚问题挂钩,避免使用“净身出户”等限制婚姻自由的表述等,以免影响协议效力。此外,孙律师还提醒大家,拟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对财产的描述应当全面、具体,并注意动静结合,既关注眼前现有财产,也要考虑财产在未来的转化和收益,合理约定经营性收益和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
10《债权人代位析产在婚姻家事领域的新思考》
-林子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债务纠纷愈发多样复杂,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受传统文化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较于个人财产制度具有更强的社会认同度,当涉及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关于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执行的争议频发,这不仅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对司法统一性提出挑战。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救济机制,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突破口。其通过确权析产的方式,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婚姻家庭的财产秩序,为平衡债权实现与家庭财产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司法路径。然而在实务中往往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实务难题:例如管辖法院的确定、复杂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难度较大、轮候查封债权人可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等。深入思考和研究这些实务问题的,不仅关系到个案裁判的公平正义,更对完善相关立法、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次研讨会聚焦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实务,通过十位律师多维度的专业分享,展现了恒和信律师在家事领域的深厚积淀。未来,“专业新视界”活动将持续开展,搭建知识共享与经验交流的平台,以更精准的视角、更务实的探讨,不断提升恒和信律师法律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