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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81期|严惩“杀猪盘”、网络“刷单”类诈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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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最高法发布7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02.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最高检发布5件文物保护类典型案例(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03.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最高检发布5件典型案例


01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严惩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严惩再犯、惯犯,明确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025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件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1.黄某等3人诈骗案和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4名被告人出境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均系首要分子,余某还组织众多人员出境实施犯罪,均被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2.杨某等3人诈骗案,被告人杨某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判刑又重操旧业,被依法严惩。

(二)聚焦未成年人保护

近年来,有的诈骗组织采用多种手段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人”,或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诈骗,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依法严惩。

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被告人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全力追赃挽损

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人民法院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举,促使申某涛积极退赃退赔,连同查扣在案的赃款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挽回了已查实被骗群众全部经济损失。

二、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等3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典型意义

本案系境外诈骗犯罪集团链条化、流水线化、分工细致实施、常见高发的交友婚恋类网络诈骗(俗称“杀猪盘”)。不法分子针对特定类型人员量身定制骗局、实施精准“围猎”,先在社交平台上伪装成“完美情人”,以甜言蜜语等拉近关系,待被害人投入感情放松警惕后,谎称有稳赚不赔的投资机会骗钱,造成被害人感情和金钱双重受损。

被告人黄某等三人在境外组建有组织、有一定规模的诈骗犯罪集团,虚构有经济实力的成功人设诈骗女性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诈骗被害人巨额资金并流往境外,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均系首要分子,依法判处重刑。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等3人诈骗案——从严惩处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科又再次实施电诈犯罪人员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网络“刷单”诈骗,欺骗性很强。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打着“网络兼职”旗号,以给付佣金为诱饵,让受骗者垫资做任务,骗取预先支付的款项。

案例三: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诱、拉拢、招募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宣称只需两部手机、不用说话就能躺着赚钱的“手机口”项目,让越来越多的人沦为“沉默的帮凶”,且“黑手”已伸向未成年人。

被告人肖某诚伙同被告人洪某煌配合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诱惑涉世未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诈骗,先向低龄少年收购电话卡,又组织未成年人拨打诈骗电话,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分赃,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案例四:被告人朱某民诈骗案——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不法分子在海外针对留学生实施虚假换汇类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留学生独自一人出国求学,与国内家人存在时差、信息差,且社会阅历较少,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近来针对留学生群体的诈骗花样百出,迷惑性强,电信网络诈骗威胁着留学生的财产安全和留学梦想。

案例五: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斩断其人力输送链条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博彩类诈骗,赌诈交织,危害极大!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搭建虚假平台操控结果诱导投注,以小利引诱加大投入,时机成熟时设置提现障碍导致受骗者血本无归。此类诈骗受骗者一般人数众多,且诈骗金额巨大,往往还导致一系列次生危害后果。

被告人余某在境外操纵虚假网络博彩平台,并组织多人出境实施犯罪,为诈骗集团输送人力,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余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结合其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和组织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酌定从重情节,依法判处重刑并责令其退赔已查明的11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案例六:被告人刘某等3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从严惩处组织、利诱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高薪诱惑“拉人头”的方式,有计划、有组织招募、拉拢、引诱人员偷渡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祝某跨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分别利用他人法律意识淡薄、想一夜暴富的心态,利诱并组织多人偷渡赴境外加入诈骗组织,将多名同乡带上了一条歧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案例七: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全力追赃挽损,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犯罪和全力追赃挽损并重,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坚持总体从严惩处同时,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以济严,罚当其罪。被告人申某涛在境外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为首要分子并科以重刑。

02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最高检发布5件文物保护类典型案例(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开始施行,新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既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引。

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28号)

指导意义

(一)对于严重损毁文物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文物保护过程中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行政处罚仍不能全面实现公益保护,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毁坏,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在原址重建的情况,可以采取模拟修缮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毁坏,认定受损文物价值尚无规范性标准,司法鉴定又难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的机构,参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的替代等值分析法进行评估,统筹考虑文物的历史、科学、社会价值,运用模拟修缮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针对评估结果,可以邀请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进一步分析说明评估方式的科学性。

二、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29号)

指导意义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30号)

指导意义

针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的情形,应当从最直接最有效解决公益损害问题的角度,精准确定监督对象。当公益损害问题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检察机关应当将与违法行为关联最紧密、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督对象;单独监督某个行政机关难以实现公益保护目的的,可以同时监督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分别监督同一层级多个行政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实现系统保护的,可以监督地方政府统筹履职,强化监督效果。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31号)

指导意义

在办理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军事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针对军队营区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军事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管理职责,监督协调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

五、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检例第232号)

指导意义

(一)在全国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构成的文物上乱涂乱写,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破坏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对于此种行为,虽未造成单个文物的严重破损、毁坏,但是显著改变文物外观,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破坏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于损毁文物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履行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全面维护公共利益。景区石刻等文物作为人文遗迹,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办理损毁文物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民事责任的追究。基于文物的人文遗迹属性,可以通过鉴定机构专家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提出公益诉讼赔偿请求,以增加行为人违法犯罪成本,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03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最高检发布5件典型案例

2025年2月26日,为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串并审查、协同发力,成功追诉重大涉黑案件——刘某燕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

对黑恶组织惯常实施的犯罪的警情、线索、案件,重点审查、串并分析、建模深挖,及时发现掌握乱生恶的动向、恶变黑的线索和信号。在提前介入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等办案活动中,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确保打早打小、打准打透,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保持严惩黑恶势力高压态势。

案例二:除夕夜醉驾致伤多人依法从重处罚——贾某坤危险驾驶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多人受伤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核实证据,结合行车速度、冲撞行为、主观心态等情节,准确区分认定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醉驾虽然是轻微刑事犯罪,但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三: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典型意义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应当以相关前置规范为依据,可以根据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情节严重”的判断,可以根据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认定。

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注重对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携带入境的物种属于“活体动植物”、是否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落实申报义务等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和审查分析。

案例四:“零口供”、无目击证人成功抗诉,改判被告人死缓——马某林抢劫抗诉案

典型意义

马某林抢劫抗诉案是党的二十大后最高检决定抗诉的首个重罪案件,作为“零口供”、无目击证人的疑难复杂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如何审查被告人无罪辩解、如何借助技术性证据办理案件,如何综合审查证据,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案例五:依法认定重大立功,鼓励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幸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对查明社区矫正对象可能有重大立功情形时,应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启动提请减刑程序,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履职线索不仅来源于依程序移送,还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检察机关主动发现,应提升“主动发现”的履职自觉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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