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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新视界|第1期:执行法律问题实务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5-02-26

为夯实专业根基,提升服务品质与效率,恒和信・律师学堂全新推出“专业新视界”系列实务专题研讨会。每期活动聚焦一个专业领域/行业领域,邀请多位资深律师进行主题分享,旨在以更深厚的专业积淀,为客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法律服务。

2025年2月26日,专业新视界第1期:执行法律问题实务研讨会在恒和信智明厅举行。高级合伙人何妍雨,合伙人杜兴、王春容,广元分所主任杨海平,合伙人顾本艳、叶瑞超,联席合伙人黄楠,专职律师席翔、汪妙毅、李子尧十位律师围绕执行案件领域的各类热点与难点问题分别作主题分享。他们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从多个角度分享了执行案件中的关键策略与解决方案,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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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国主任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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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享

《执行分配中的法律实务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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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妍雨律师-

恒和信高级合伙人

四川省律师协会专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执行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行案件中,关于执行案款如何分配,是实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何妍雨律师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以下观点和实务建议。

在案款分配中,扣除执行费用、税款、优先权受偿部分款项外,对于普通债权人,需要根据被执行人为公民还是公司进行判断。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08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14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在实务工作中,如何有效推动执行工作。首先,加强财产线索查找工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料,了解财产价值、抵押权情况、前期查封情况和其他债权人债权金额和性质情况。其次,积极申请财产查封或保全,争取有利的查封顺序,并根据案件进度,适时跟踪资产的抵押和查封顺序变化情况。再次,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资产查封、冻结工作,在资产被处置后,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案款分配。最后,在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执行案件中,若债权人查封顺序靠后且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建议积极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争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从而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中查人找物、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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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兴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

 

杜兴律师围绕执行案件中的如何查找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以及与法官沟通的技巧三个方面作了深入分享。在查找被执行人信息环节,杜兴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展示了查找被执行人信息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如何通过户籍信息、婚姻登记、政府部门网站等多维度信息查找对被执行人进行“画像”。在财产线索查找方面,杜兴律师列举了15种常见的财产类型及其查找方法,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并提供了具体的查询技巧和注意事项。此外,杜兴律师还分享了与法官沟通的策略,帮助律师更好地与法官高效沟通、建立信任。她的分享不仅为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提供了实用的操作指南,也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执行程序中以房抵债排除执行的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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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容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成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

第六届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春容律师就执行程序中,以房抵债排除执行的问题作了以下实务分享。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限内,与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的,并合法占有抵债房屋,对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自身无过错的。在执行程序中,如抵债的房屋被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施工单位可越过《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法律适用问题,追根溯源回归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中,依据商品房消费者的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普通金钱债权的权利保护顺位,主张施工单位通过以房抵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房屋的权利排除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对于处于同一优先受偿权顺位债权人的执行措施,不管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生效执行依据,施工单位均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人民法院认定施工单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任一当事人对该分配方案不服的,可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与证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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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平律师-

恒和信广元分所主任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四川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杨海平律师以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例,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分类、程序规定、审查范围及举证责任、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阐释。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短,以书面审查为主,而执行异议之诉系完整的诉讼程序,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解决实体争议。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都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后,杨海平律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对拟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分享了四点建议:一是要充分研究实体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尽量一次性提出所有问题;二是证据准备应围绕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不放过任一一个构成要件;三是尽量在执行异议阶段就提交完整的证据;四是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时,能确权的尽量确权。

 

《执行案件中财产线索查找实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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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本艳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四川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信托基金保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顾本艳律师分享到,执行案件的核心是找寻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成为律师办理执行案件的重中之重。办理执行案件同时需要建立前端思维,需要了解被执行人,需要有所为才能有所作为。

执行财产线索常见的有银行账户、车辆、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应收账款、股权及投资、知识产权等,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资产。

对于银行账户,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可以进行联网查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小型商业银行,不会主动反馈账户情况,需要线下进行点对点查询;车辆需要及时查扣控制,才能最终实现财产变现;在查询房屋信息时,常规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统一查询,但开发商名下房屋,可以通过“蓉易建”、房管局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开查询,农村宅基地房屋,部分区域需要到国土部门进行查询;在建工程可以通过城建档案馆查询土地、规划等信息具体进行查询;应收账款,可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涉诉信息、招投标信息,了解到其对外合作的项目情况以及债权情况。顾律师强调,我们在查询财产线索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常规的查询渠道,一定要详细分析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全面查询,以保障客户权益。

在查找财产线索过程中,律师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将工作做到前端,并将收集到的财产线索整理分类,尽可能清晰明确的向法院进行呈现,便于法官及时准确的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最后她提到,执行案件办理无捷径,最重要的是踏实、务实地去探索,去尝试。人生没有白走的路,每一步都作数,勇敢尝试,一定会有所收获。

 

《应收账款的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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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瑞超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四川省律师协会装备制造专业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针对企业应收账款协助执行领域频发的法律争议,叶瑞超律师系统梳理司法实践中次债务人、债权人及债务人三方权益保护规则,为企业防范债务风险提供权威解决方案。  

对于次债务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已到期债权应立即履行协助义务,未到期债权则需把握15日异议黄金期;对于债权人,可通过代位权诉讼突破执行僵局,但须同步完成"债权有效性+债务人怠于行权+债权受损关联性"的三重举证。

除此之外叶瑞超律师从实务风险角度给予建议,次债务人可通过建立法律文书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内部核查与反馈;完善财务冻结预警系统进行风险防范。债权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管理:1.构建应收账款动态监控台账,重点标注涉诉、涉执债权信息;2.定期向次债务人发送债权确认函,固化债权凭证效力;3.建立与执行法院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财产线索执行进展。

最后叶瑞超律师归纳应收账款协助执行的风险防范要点,次债务人应着重把握15日异议期黄金时段,充分运用程序救济权利;债权人需强化债权确权管理,善用代位权突破执行困境。双方均应建立法律风险前置防控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应收账款管理效能,有效应对协助执行程序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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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楠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监督惩戒委员会委员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是实务中大家很关心的问题。黄楠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以下角度进行了分享:

一是路径选择。当执行案件终本或无法推动时,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或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追加股东。在实践中,需综合考虑耗时、费用、时效、是否便利等,选择合适的路径。

二是证据组织。针对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逃避清算义务、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与利益输送等类型,有针对的组织证据要素和适用的法律。

三是诉讼策略。黄楠律师总结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的十六字经验:应诉尽诉、一网打尽、要素组织、特殊处理。对起诉的主体应尽量包含全面,包含历史股东,通过在诉讼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信息;要采取诉前或诉中保全,对各相关主体一网打尽,把握主动权后通过谈判和调解的方式获得有利结果;要按适用法律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要素,为法官提供助力和阶梯;诸如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减资、关联交易论证等特殊情况,要进一步分析处理。

执行是判决的落地,律师要想尽千方百计,即便历经千难万险,也要穷尽一切方法让判决落地实现。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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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翔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席翔律师在其分享中提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执行便捷、高效的优点,但效率与公正是相冲突的价值,债务纠纷未经实体审理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在保证高效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并非恶意不履行到期债务,仅因为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暂时债务违约,此时直接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虽然可以快速解决债务履行问题,但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继续经营的债务人彻底资不抵债走向破产,从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和纠纷,不利于整体社会矛盾的化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权力。《公证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还可以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具有民诉法解释第478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形。如果确定存在以上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在程序性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后,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存在事实错误等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后,被执行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席翔律师分享了其经办的一起建筑公司与银行的执行案件。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资金周转困难,迟延付款两个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并查封不动产,导致公司面临经营危机,可能引发供应链违约、农民工欠薪等社会问题。律师与执行法官充分沟通,提交了公证债权文书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官召开听证会后,作出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经过律师的努力,建筑公司面临的强制执行程序即告终止,从而为该公司筹措资金、偿还债务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避免该公司因强制执行而陷入资不抵债的乃至破产的困境。


《保证金质押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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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妙毅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汪妙毅律师从保证金质押的概念、保证金质押的规范沿革、保证金质押执行异议的程序选择、保证金质押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等方面对保证金质押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规则进行了分享。重点介绍了保证金质押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关于能否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设立保证金质押的明确合意、保证金的特定化、保证金是否已由质权人占有控制等裁判规则进行了深入分享。

 

《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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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尧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李子尧律师通过梳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剖析了认缴出资制度下,如何追加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实务操作。

在认缴制度下,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先通过分析转让股东转让债权时及现任股东出资是否届满、是否适用加速到期、转让股东转让行为是否恶意等情形,并结合新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公司股东是否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

同时,还对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进行了分析,防止发起人虚假出资损害债权人权益。在实务中,对股东通过认缴的注册资金额虚高,且约定的出资期限过长、以认缴高额资本为幌子,实际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亦或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自身股权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思维。

 

活动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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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十位资深律师倾囊相授,近四个小时的分享精彩纷呈,为第1期 “专业新视界” 实务研讨会画上了圆满句号。此次研讨会搭建起律师深度交流与学习的优质平台,更为恒和信专业化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未来,恒和信 “专业新视界” 将持续举办更多高质量研讨活动,助力所内律师专业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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