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1.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重要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2.公安部发布“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相关10件典型案例,四川入选1件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热点关注
1.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监察法的必要性
(一)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同时,监察法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些案件留置期限紧张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监察机关强制措施单一等。修改监察法,根据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授予监察权限,优化留置期限,打通理顺制度堵点难点,有利于依法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二)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修改监察法,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动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
1.为体现与时俱进修法的精神,对立法目的表述进行调整,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
2.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监察工作原则,并在监察程序中对监察机关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作出规定;
3.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单位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这能够为实现监察有效覆盖提供法律依据。
(二)授予必要的监察措施
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1.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
2.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本法总则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3.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可以进行管护,避免有关人员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后因情绪波动等原因发生安全事件。
(三)完善监察程序
1.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
2.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组建作出原则规定;
3.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后续还将在相关配套制度中进一步细化采取监察强制措施的内部审批手续和工作流程,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四是规定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突出审理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四)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
(五)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1.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
2.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
3.结合新增监察措施,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重要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4件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目的在于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合法规范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一、本次发布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打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力度,特别注重对非法捕捞、运输、售卖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
案例一,吴某、黄某京等人大规模捕捞螃蟹并运输至各地销售,情节严重,陈某惜明知螃蟹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出售牟利,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二,张某喜明知用于捕鱼的电瓶经过升压后足以致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致同伙娄某祥触电身亡。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将有力震慑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立足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例三,王某双非法捕捞的涉案水产品价值较低,且已被侦查机关依法倒回海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三)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时,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案例四,张某星等人团伙化、链条化作案,非法捕捞次数多、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人民法院对涉案被告人均判处刑罚,同时判令张某星等人支付水产品资源损失以及生态修复费用,修复了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
二、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一)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21年7月30日至8月2日,该团伙将价值45万元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深圳市某海鲜市场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惜。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非法捕捞和运输水产品、明知是非法捕捞所获仍收购的行为人均判处相应刑罚,做到不疏漏、不放过“捕捞、运输、售卖”每个关键环节的犯罪行为。同时,人民法院统筹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上下游犯罪的定罪量刑,在遵循下游犯罪量刑一般不高于上游犯罪的前提下,结合下游犯罪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准确量刑,实现罚当其罪和量刑均衡的有机统一。
(二)张某喜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人死亡案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喜伙同杨某勇、娄某祥到某河流上游用电鱼机捕鱼。在电鱼过程中,娄某祥因滑倒不慎抓住张某喜所持带电网兜导致触电死亡。经检测,张某喜电鱼工具中的电瓶电压为12V、容量120AH,经升压器升压后,输出功率为480000W、输出电压为624V,远远超出人体能够承受的安全电流上限。
本案是采用高压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致人伤亡的典型案例。高压电鱼作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王某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双明知某海域为禁渔区且涉案时间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侦查机关勘验,被告人王某双非法捕捞羊舌鱼4.9公斤、虾爬子0.8公斤、海兔3.75公斤。经价格认证机构认定,上述水产品价值人民币453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但渔获物数量少、价值小、案发后已被全部放归,且尚无被告人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具体损害情况的证据,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四)张某星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星等人分别准备好船、渔具、增氧机等捕捞设备,通过使用禁捕工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45次,捕捞渔获物价值共计416180元。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案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等特点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当前,部分犯罪分子为减少交易环节、规避日趋严厉的打击,有从链条式、多环节犯罪向团伙化犯罪转变的趋势,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也更加严重,生态修复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2.公安部发布“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相关10件典型案例,四川入选1件
12月24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开展“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情况,并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1.江苏盐城谢某辉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年6月,江苏省盐城市公安机关破获谢某辉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现场查扣3条大马力快艇、8套电捕工具。经查,202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谢某辉等人在太湖水域,驾驶大马力快艇采用电拖网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犯罪。
2.江西景德镇“5.16”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年9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机关破获“5.16”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逆变器打鱼机生产窝点1个,现场查扣逆变器捕鱼机等非法捕捞设备6套。经查,202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汪某平等人驾船在浮梁县等周边水域,利用逆变器(超声波捕鱼器)多次实施非法捕捞。
3.四川达州“3.1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年3月,四川省达州市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通报的线索,破获“3.1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潘某国等人在渠江、州河、巴河流域内多次非法捕捞,并销售至巴中、广安、重庆等地,已查明涉案渔获物案值500余万元。
4.云南昭通杨某川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2024年3月,云南省昭通市公安机关破获杨某川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经查,2022年1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徐某琳等人在云南、四川境内长江、金沙江、岷江、横江水域多次非法捕捞,并由犯罪嫌疑人杨某川等人销售牟利。
5.安徽马鞍山“6.16”非法采砂案
2024年7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机关联合长航芜湖分局破获“6.16”非法采砂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扣涉案船舶4艘。经查,202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采砂船,在长江马鞍山、芜湖段非法盗采江砂并贩销至合肥巢湖等地,已查明涉案江砂5万余吨,涉案价值250余万元。
6.湖北黄冈“3.26”非法采砂案
2024年3月,湖北黄冈市麻城市公安机关接当地砂管部门移交线索破获“3.26”非法采砂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现场查获非法销售盗采砂石窝点3处、查扣河沙7000余吨。经查,2023年1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彭某等人在举水河流域盗采河砂并销售牟利,已查明涉案河砂17.8万余吨,涉案价值达1000余万元。
7.湖南郴州“1.01”非法采砂案
2024年1月,湖南省郴州市公安机关联合广东公安机关破获“1.01”非法采砂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查扣砂石7000余吨。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宋某庆等人在湘江源头的沤江、浙水河汝城段盗采河砂,并将河砂销往本省及湖北、广东、福建等地,已查明涉案河砂10万余吨,涉案价值500余万元。
8.上海市公安局和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联合侦办的孙某才等人盗窃案
2024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联合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破获孙某才等人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经查,自2023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才为首的犯罪团伙,多次在向船舶加注燃料油过程中,截取并盗窃船用燃料油,已查明涉案船用燃料油1万余吨,涉案价值5300余万元。
9.重庆“6.11”南岸区祥港码头货物被盗系列案
2024年7月,重庆市公安机关破获南岸区祥港码头货物被盗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经查,重庆祥港航运码头负责接运货物的卡车司机陈某等人,在运输途中多次以各种方式增加空车过磅重量,将多装运的货物据为己有,并销赃牟利,已查明涉案价值500余万元。
10.长航公安局安庆分局和安徽安庆市公安局联合侦办的“4.2”盗窃案
2024年4月,长航公安局安庆分局联合安庆市公安机关破获“4.2”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查,2022年11月至案发期间,犯罪嫌疑人邵某等人先后多次伙同运输船船主在长江安庆、铜陵水域盗窃承运货物,由朱某胜等人负责收购被盗货物并贩卖谋取非法利益,已查明涉案铁矿砂4300余吨、煤炭300余吨,涉案价值400余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2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
2024年12月24日,为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筑牢防范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防火墙,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5件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体现依法严惩
在严惩对象方面,对于伪造、变造、贩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犯罪团伙主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知假买假用假人员和单位,相关假冒政府网站、假验证APP、涉假证信息发布和营销平台的经营者,倒卖或帮助考生通过作弊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负责人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在从严情节认定方面,对于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伪造证件类型特殊、数量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经济制裁方面,不仅依法追缴犯罪分子全部违法所得,更注重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剥夺或者削弱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以更好实现刑罚的威慑、教育和预防功能。
(二)突出全链条打击
近年来,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打源头与打市场并举,认真审查假冒证书来源和去向、非法获利资金流向、涉案人员关系网和所处层级等证据,查明“产供销”各环节犯罪,确保全链条打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制假、售假、买假、用假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假验证、假考核、假营销等犯罪。
(三)促推网络空间治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类犯罪因手段隐蔽性、欺骗性更强,目标对象不特定,社会危害更大。
二、典型案例及典型意义
(一)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依法从严惩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犯罪
被告人孙某强指使他人设立多个虚假的国家机关网站、网页,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间通过维护、运营上述网站、给下线人员派发授权点、提供登录账号等方式,伙同他人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共计18 700余个。被告人韩某平作为孙某强下线,使用从孙某强处获取的授权点,通过使用账号登录涉案网站的方式,伙同他人伪造上述电子证共计10200余个。为将伪造的电子证转化为实体证,韩某平还伪造国家机关印章57枚。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是安全生产的“隐形杀手”,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强为实现非法目的,通过其他涉案人员设立了多个可实现伪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功能的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并通过派发授权点、提供登录账号等方式,持续发展下线,犯罪网络不断扩展。涉案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涵盖多个高风险作业领域,数量达上万个,获取相关证书的人员在未经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社会危害大。
(二)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全链条惩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犯罪涉案人员多、犯罪链条长,不法分子多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根据涉案假证的来源和去向、非法获利资金流向等,查明全案制、售、购、用各环节犯罪事实,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处地位和罪责。
(三)王某刚、覃某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依法惩处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提供假证查验服务犯罪
2022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设立假冒的国家机关网站,通过为制售假证人员提供虚假验证查询信息,非法获利共计7500元。被告人覃某全为王某刚设立假冒网站提供帮助。2023年8月22日,王某刚被抓获。同月25日,覃某全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犯罪的情况增多,与之紧密相关的信息网络犯罪也日益凸显。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能够持续,设立、运行和维护提供假证查验的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和假验证APP是其中重要一环。
(四)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从源头遏制制发“假的真证”犯罪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的对象既包括假证,也包括“假的真证”。相对而言,后者更难以被识别和发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祥等人作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负责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被告人魏某程研制开发作弊程序并安装使用,通过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修改数据,实现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从而参与考生作弊,让不具备通过考试考核能力的考生获取真实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五)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2021年3月,任职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文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安全生产是发展的基石,不但直接关系企业员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特种作业环境复杂、风险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此有强制性规定,企业也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安全生产规范。个别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部分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基于节约成本等目的,为员工办理假证应付安全监督管理,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