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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安部经侦局公布3起非法经营涉烟犯罪典型案例
02.国家安全部公布4起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典型案件
03.四川公安公布6起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01.公安部经侦局公布3起非法经营涉烟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非法经营涉烟违法犯罪形势,公安部经侦局部署指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侦破一大批涉烟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该类犯罪蔓延态势。
2024年4月10日,为进一步加强战果展示、强化以案释法,公安部经侦局将针对涉卷烟、烟用原辅材料、电子烟、走私烟等常见涉烟非法经营犯罪陆续推出系列典型案例分析。此次发布的3起案例为:
一、山东高密王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对王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韩某等上游供货商手中长期购进不同品牌卷烟,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贩卖。韩某从境外购买卷烟并走私入境,在全国多地设置仓储点并安排人员在生产窝点进行包装,后通过社交平台销售给他人,形成一个涉案人员众多、销售金额巨大的销售团伙网链,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2023年6月,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9月,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处一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关于无证生产经营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本案中,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犯罪团伙进行成品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行为,属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烟草行业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云南昆明林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林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经查,以林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连通境内外非法卷烟销售网络,发展多级代理销售人员并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向全国各地销售成品卷烟,形成一张涵盖走私、仓储、收购、运输、销售的全链条犯罪网络。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打掉跨省涉烟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查获尚未销售的成品卷烟9000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余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关于对嫌疑人在境外设立生产窝点,假冒生产我国正规品牌卷烟在境内销售行为进行打击问题的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持续保持对涉烟非法经营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原本在国内从事假烟生产的犯罪分子开始将生产窝点向境外转移。犯罪分子将烟叶烟丝、卷烟纸、烟用丝束等烟用原辅材料走私出境,在境外设立生产窝点加工生产我国畅销品牌卷烟,再通过走私入境的方式将假冒卷烟偷运至国内进行销售,严重扰乱我国烟草专卖秩序,如上述山东高密市的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管辖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在领域外犯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假烟犯罪分子在境外大量生产假冒我国品牌卷烟,往往涉案金额巨大,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法定刑则在五年以上,我国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合作渠道畅通,已侦破多起跨境制售假烟案件,实现了对涉境外非法经营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湖北宣恩占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对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2019年以来,以占某为首的制售假烟犯罪团伙,通过将购买的成品假烟、低档烟进行重新包装加工成各类高档香烟并向全国发售。
目前,公安机关共打掉犯罪团伙5个,抓捕犯罪嫌疑人27人,查处假烟生产加工及仓储窝点10处,查扣各类品牌假冒卷烟45万余支,外包装盒14万余个,各类标签、纸张22万余张,机械设备及模具23套,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关于将低档真品卷烟重新加工、包装成高档成品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涉嫌非法经营罪。我国的烟草专卖监管制度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就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若犯罪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扰乱烟草市场经营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本案中,嫌疑人在未取得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大量拆散的低档真品卷烟重新进行包装加工的行为,已经属于卷烟生产流程中必不可少的“小包成型、条盒条包玻璃纸成型”等工艺流程,其行为已经属于生产、加工卷烟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且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而不在于经营对象是非合格产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低档真品卷烟重新加工、包装成高档品牌卷烟的行为,无论其成品卷烟的生产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只要生产经营行为未取得相关烟草专卖许可,即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02.国家安全部公布4起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典型案件
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周年。国家安全部公布四起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典型案件。
一、国家安全机关破获境外企业窃取我国稀土领域国家秘密案
日前,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非法搜集窃取我国稀土领域国家秘密案,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涉案人员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万元、罚金10万元。
二、国家安全机关斩断窃取我国稻种及制种技术的境外“黑手”
在一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取我国稻种及制种技术案件中,国家安全机关查明,朱某某,原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为了捞取个人经济利益,朱某某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所谓“合作”关系,并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为了进一步拓展所谓“业务”,朱某某又创办一家新的农业科技公司,通过这家公司,继续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依法对其余17名涉案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涉案企业深挖细查,进一步查明个别国内种业企业长期以来罔法逐利,持续大量向境外国家非法出售我国各类优质种源情况,有效消除了我国粮食领域重大安全隐患。
三、“翻墙”上网大学生不慎加入境外反华政党
日前,国家安全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境外反华政党拉拢某高校学生参与活动的典型案件,有力打击了境外反华势力的渗透策反活动,及时消除了风险隐患。
宋某是某高校在校学生,一次,在浏览国外网站时,网页给他推送了一个广告链接,引导他跳转到某反华政党官方网站。出于好奇和猎奇的心态,也为了能够免费浏览该网站的新闻,宋某按照网站提示,申请加入该政党,并填写了姓名、电话号码以及邮箱等个人信息。注册后,宋某陆续收到来自该反华政党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大多为介绍该政党的政治纲领以及近期反华活动的情况,并且邀请宋某以志愿者身份帮助该政党进行拉票、筹款等活动。除了加入该反华政党,宋某还关注多个境外反华账号,对相关反华内容进行浏览、转发和评论。
四、故意阻碍干警依法执行任务境外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被行政拘留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干警对某外国机构中方雇员符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符某是某境外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近期,国家安全机关掌握符某知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情况线索,需要对其进行调查询问,但符某拒绝前往指定地点配合调查谈话。按照执法流程,国家安全机关干警向符某告知了配合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不配合工作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符某始终拒绝配合调查,并借机向其任职的境外驻华机构工作群发送所谓“被警察带走”的消息。在使用各种方式百般推脱无果后,符某索性采取沉默对抗的方式拒绝配合执法工作。
03.四川公安公布6起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5日,在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四川公安公布6起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一、周某某等人违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非法活动案
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排查发现,周某某和丁某某违法接受未在境内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非法开办“某某之家”寄养各地儿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周某某和丁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二、李某间谍案
2021年10月以来,眉山籍人员李某通过QQ寻找“捞偏门”挣快钱的方法,被境外情报人员策反,为对方拍摄我国某港军事基地及军舰视频、照片(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为6件机密级、3件秘密级),前后获取非法收入20余万元。2022年2月,眉山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该案。2024年1月8日,李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黄某组织“多杰羌佛”渗透案
2023年,四川省广元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境外宗教组织“多杰羌佛”非法渗透活动案件。侦查查明,2017年以来,黄某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多杰羌佛”指令,打着弘扬“佛教”旗号,伙同杨某、汤某某组建“正法网络书苑”,印刷非法宗教出版物12万余册,并在境内大肆发展信徒,传播渗透错误宗教思想。2023年11月13日,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左某某等人假冒僧人流窜诈骗案
2023年11月,南充市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有“僧人”在南充市南部县以当地“药王寺扩建”为由收取信众财物。经查,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6人组成团伙,自2020年先后在重庆、安徽、陕西、四川、贵州5省假借修扩建寺庙、寺庙开光大典、赠送护身符、看相消灾等手段实施诈骗,共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额153.73万元,受害群众1万余人。11月8日,南充市公安机关将该团伙6人抓获,收缴佛教护身符、开光大典请柬、佛像吊坠、福袋、灰衣袈裟等物品3000余件。
五、彭某某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案
2022年3月,“全能神”邪教组织骨干成员彭某某在南充市西充县蛰伏活动,西充县公安局建立专案,长线经营,挖掘出南充、广安、达州、广元4地“全能神”“南充区”非法活动网。2023年3月,南充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抓获“全能神”骨干88人、捣毁窝点40处,电脑34台、手机70部、移动存储介质150余个,收缴涉案资金51万余元、反宣书籍600余册、粮油30吨,移诉涉案人员41名。
六、喻某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23年9月以来,喻某通过手机QQ在网上获取下载暴恐音视频上传至本人的微云中储存,并将含有该视频的微云链接发布到某QQ群、微信群内,供他人观看。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喻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