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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走进998直播室 | 王安民律师:试驾前必看!试驾发生碰撞,损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4-01-12

01问题提出?

根据预售商品房买卖的基本模式,商品房预购人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预售商品房收付款项后,由其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多为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偿付剩余应付商品房购房款。金融机构为保障其在上述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通常会要求贷款人以所购预售商品房向其设立抵押权。若开发商与买受人(抵押人)是关联企业,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买受人以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

一次操作失误,一场意外碰撞,试驾时,他的车不慎撞上了店里的新车。两辆新车的未来价值变得扑朔迷离,试驾新车的激动心情转瞬即逝。新车因此贬值,这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是肇事司机赵雷?还是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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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民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所王安民律师受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FM99.8)《998法治大讲堂》 普法节目录制,就“试驾发生碰撞,损失谁承担?”相关内容进行了分享。《998法治大讲堂》视频直播在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广播网网站同步进行。

01案情回顾

赵雷是一名普通打工人,为了方便上下班通勤,就打算到4S店购买一辆小轿车。

4S店销售员:赵先生,这是车钥匙,先交给您。我们马上到停车场看看车。

赵雷:那走吧。

赵雷在销售人员的陪同下前往4S店内的停车场。他兴奋地走向待试驾的车辆,销售人员在一旁介绍如何操作车辆。

4S店销售员:赵先生,这就是您心仪的车型,目前还有现车,您先上车,我给您介绍一下车辆的操作。这款车是今年最新改款,操控可能和您之前开过的车有一些差异,可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适应了之后这车就很好开的。

赵雷:我之前在网上已经了解得差不多了,你简单点说就行。我想先开出去。

4S店销售员:不过,在您准备开走之前,我想先向您强调一些安全驾驶的要点,尤其是这辆新车的操作特性。首先这个车的刹车偏硬,而且行程比较短,可能和您之前开的车有点区别。

赵雷:明白了,我不是新手司机。

4S店销售员:新车的刹车和油门可能跟您以前驾驶的车不太一样。您需要逐渐熟悉它们的反应。另外,转向系统也可能比您预期的敏感。

赵雷:好的,我会注意的。其实我对你们品牌的其他车型还挺熟的,应该没问题。

4S店销售员:在您完全熟悉车辆前,建议您驾驶时更加小心。以往我们一般是建议稍微熟悉一下操控再开走。

赵雷:好的好的,我知道了。谢谢提醒,我现在就想开车出去转转。

4S店销售员:新车的操控可能跟您预期的不同。

赵雷发动汽车,汽车起步。他尝试转弯,但显然不太熟练。

赵雷:哎呀,方向打得有点急了。

赵雷试图调整车辆方向,却因慌乱加大了油门。车辆朝着停车场对面的一辆新车冲过去。

销售员:快踩刹车!

赵雷:怎么回事!

突然只听一声巨响,伴随着玻璃碎裂的清脆声。还没来得及开出店里,赵雷就一脚油门撞上了停车场的另一辆新车。

4S店销售员:赵先生,您先冷静,先熄火,我马上叫孙经理来。

赵雷:不好意思,我怎么踩成油门了。

4S店销售员:还好我们的车都是有商业险的。我马上叫保险公司的人过来。

门店经理火速赶到了停车场,对面那辆车左前大灯被撞坏了,框架结构也有些变形。试驾车前侧雷达也有一些损坏。

孙经理:赵先生,您的疏忽操作导致我们的新车受损,这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咱们的试驾合同里也说的很清楚,你需要承担这个后果。

赵雷:真的很抱歉,我确实不是故意的。而且你们的车也买了保险,我可以配合定损。如果保费上涨,我可以承担这部分差额,但是还是得先找保险。

孙经理:无论如何,您在试驾时有保证车辆安全的责任。我们先让技术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人来定损。修车的费用我们会找保险公司要,但是新车这一撞肯定会影响卖价,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这个损失有可能需要你这边来承担。费用可能在5万元以上了,具体看评估公司的结论。

赵雷:这...这太多了。况且,车辆可以完全修复,外观上看不出来,而且零件更换了应该也不会影响车的性能。

经理:即便如此,一旦发生事故,车辆价值就会受到影响。这是您需要承担的责任。

赵雷:我知道这是我的错误,至于贬值的问题,我也不太清楚怎么办。

经理:先别急,我马上派人去保险公司核实一下,另外也联系了评估机构来评估这个贬损的具体数额。

随后,4S店花费了1500元鉴定费委托了某机动车价格鉴定机构,对事发两辆车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报告上面显示车辆价值贬损数额是68000块。4S店人员在拿到报告后,立即拨通了赵雷的电话。

赵雷:孙经理,听说车已经修好了,那天确实是我的错,实在是不好意思。

4S店人员:赵先生,保险公司的赔付并不能覆盖所有损失,我们委托了鉴定,车辆贬损价值是65000元。您需要承担这部分损失。

赵雷:我理解您的立场,但我实在无法承担这么大的费用。这是一个意外,我觉得4S店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而且,我听你们工作人员说,两辆车的维修费一共4万块,这贬损价值比修车费还高了,鉴定结论我认为有水分。而且,完全是你们门店自己找的鉴定,你们也没和我商量去找鉴定的事。如果你们实在想要,我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看能否把保险公司拉进来。

4S店人员:我们理解这对您来说是一笔大开销,但根据法律,试驾者需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赵雷:这对我来说金额太大了。

孙经理:那你等着,咱们法庭上见。

随后,4S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雷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5000元以及鉴定费1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但考虑事发时的车辆都是尚未出售的试驾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对车辆使用寿命造成了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可以酌情支持其贬值损失。在庭审中,赵雷对4S店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法官向其说明后,赵雷放弃了重新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4S店提供的鉴定结论,结合车辆大部分损失得到弥补的事实,法院最终酌情支持4S店车辆价值损失3万5千元。

赵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结果。赵雷又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高院法官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发生事故的是试驾新车,行驶里程较少,并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结果并无不当。最终高院裁定驳回赵雷的再审申请。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02解读嘉宾

问:什么是车辆贬值损失?

答:车辆价值贬值的补偿,在法律层面上叫做车辆贬值损失,在国外法律中也有“商业价值差额”的叫法,指的是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重要零部件受损,虽然经过维修,但已经对车辆的长期性能或是寿命造成了无法恢复的影响,而给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一方的车辆所有人造成的在转让时价格的损失。简要的说,车辆贬值损失的实质是在发生事故前后二手车交易价格的差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生效判决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能一概而论。包括两类:一是技术性贬值,即与修理相关的贬值损失,指受损车辆经过修理后,基于现有维修技术与科技水平的限制,客观上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以致车辆价值的下降。二是交易性贬值、商业减值损失,指即便被毁损车辆于物理上已经回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仍可基于交易心理影响而产生的商业价值下降。对于技术性贬值因为对车辆所有人形成了实际的损失,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导致其使用效应降低,应予以赔偿。而交易性贬值损失,实际系以今后的交换价值作为求偿依据,但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可循。

问:鉴定费能作为损失主张吗?鉴定费是不是也由保险公司来赔?

答: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先要厘清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本案4S店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法院认为鉴定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其次,依据4S店购买商业险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是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法院认为,鉴定费不属于财产直接损毁产生的损失,因此鉴定费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法院认为,鉴定费属于4S店为明确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肇事方赵雷赔偿。

问:鉴定费是赵雷来赔偿,那么车辆贬损费是由赵雷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呢?

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赵雷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赵雷的车辆虽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作为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且保险公司已向赵雷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一审最后判决的是赵雷赔付车辆贬值损失和鉴定费。

问:4S店自己委托了鉴定,法院是否就应当采纳鉴定结论来判断损失数额呢?

答:本案二审中,赵雷也主张鉴定报告书是由4S店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的,不应当采纳。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在本案中,赵雷如果自愿,也是可以进行反驳并重新申请鉴定的。只不过出于成本的原因,赵雷最终没有提出鉴定。因此法院可以将4S店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损失数额的参考依据。因此二审也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问: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子是不是就可以到此为止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事诉讼制度,我国确实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是如果不给当事人任何补救机会,可能会增加错案的几率。按照2024年最新版本《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我国“两审终审制”之外还设立有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做再审程序。大概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申请再审阶段,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启动再审纠错的必要,才会进入下一个程序,也就是再审审判程序。

根据2024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仅有法定的13种事由可以申请再审。主要分为两类:

首先是7种实体性事由,包括:

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②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③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⑤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但法院未调查证据的;

⑥原判适用的法律错误;

⑦据以作出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其次是6种程序性事项,包括: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非因个人或其代理人原因未参加诉讼;

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④未经传票缺席判决;

⑤原判遗漏、超出诉讼请求;

⑥审判人员有徇私枉法。

如果不存在这13种情形,即使申请再审,法院也是不会启动再审纠错程序的。本案中的赵雷也是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

问:本案的再审结果是高院裁定驳回赵雷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必须在多长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答:根据目前2024年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问:车辆贬值损失能够主张的标准是什么?

答:简要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特殊情况才能请求赔偿。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对不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的原因进行了说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首先,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第二,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第三个理由是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第四,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个司法文件并没有列举特殊、极端情形是什么。从现有的生效案例来看,部分法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要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可根据鉴定意见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原则上不赔,特殊情况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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