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涉密,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但需注意,根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十二条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采购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对国家秘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不得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在采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隐蔽处理。
02 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样品查验是否符合参数要求,若不符合不予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样品查验是否符合参数要求,若不符合不予签订合同,违反了前述规定。
03 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有义务电话通知供应商及时响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电子化采购项目一般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规定电子化采购系统是采购活动中发送通知的特定系统,相关通知发送到电子化采购系统时即为送达。除电子化采购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没有义务通过非系统方式通知供应商及时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