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政采问答 | 23期:供应商是否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23-10-25

01. 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中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哪个金额为准?

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正价格,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若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涉及到评审错误的,建议报告财政部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供应商被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期限届满,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3. 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能否认定投标无效?

答: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不能以此认定投标无效。经营范围不能作为采购文件要求,若涉及行政许可资质的,应当将行政许可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微信图片_20231027092405.png 

微信图片_20231027092418.png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