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期内容提要:
❑ 新法速递
◆ 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
◆ 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暖农民工”服务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41号)
◆ 四川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3〕100号)
◆ 广东省人社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
❑ 重点法规
◆ 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热点案例
◆ 网传某国企领导称取消周末!官方通报:言论不当,将依规处理
◆ 因丈夫跳槽,副教授妻子遭“捆绑离职”?校方:为了家庭和谐
❑ 专题探讨
◆ 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谁承担?
❑ 经典判决
◆ 房某诉中美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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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探 讨
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谁承担?
2023年9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一篇文章:“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 该谁买单?——浙江开化县法院:工伤保险系分散风险,工伤保险外的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引发高度关注。
案情介绍
戴俊系大华公司员工,在大华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烟囱粉刷作业。2020年11月30日,戴俊在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伤情较为严重,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三级,大部分生活存在自理障碍。治疗过程中,大华公司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住院康复费用共计122万余元,后社保基金未报销金额34万余元。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戴俊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要求大华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等费用共计50万余元。大华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戴俊返还公司为其因抢救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用34万余元。
裁判要旨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大华公司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应再支付戴俊医疗费16万余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1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大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评析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员工承担历来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有效的《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对该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通过梳理全国各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发现,部分地区对该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裁判方法有规定,大部分地区无任何规定。如:
吉林:《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浙江:《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明确,“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广州:《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明确:“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根据笔者的检索结果,四川省目前尚未对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承担方式进行规定,案例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以下是部分案例的裁判情况:
法院判决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用工单位承担的案例
01.(2020)川01民终14088号
裁判观点:因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和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的,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并不意味着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夏先娥主张的工伤治疗费系工伤治疗发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夏先娥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口可乐四川公司应承担该部分治疗费。
02.(2018)川 0108 民初 7729 号
裁判观点:关于宏誉公司提出的其垫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应抵扣其赔偿费用的主张。由于劳动者不应自行承担工伤费用,故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03.(2018)川0182民初938号
裁判观点:原告因工受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不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案例
01.(2021)川0792民初255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一直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确实存在有部分未报销的部分,未报销的部分是社保部门审核的结果,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评判,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且向社保部门进行了医疗费用申请,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02.(2021)川 0722 民初 3530 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江敦满因公受伤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的争议,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未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于治疗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2022)川 1132 民初 607 号
裁判观点: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工伤职工的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其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规定,为此,对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恒业公司向原告支付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 7416 元的诉讼主张,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两类案例,笔者认为: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让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通过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浙江省开化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结合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理及法律原则进行系统分析,并据此进行判决。其主要观点为:
首先,工伤保险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应当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员工工伤时的社会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双重权利及雇主工伤补偿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对于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再次,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受益者,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更具有经济实力和风险抵抗能力,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费用,更符合公平原则。
目前,部分地区(如上海、广州)规定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承担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因工伤治疗方案的选择涉及员工的身体健康,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也应当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若协商不成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虽然浙江省开化县法院审理的该案例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引和参考作用,但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不统一现象,亟待出台相关规定,为该类争议提供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有法可依,避免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