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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22期:第一、二名放弃,能否确定第三名中标或成交?

发布日期:2023-10-18

01. 评标现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3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该项目是否能继续评审?

答:不能继续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若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3家,且3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则视为仅有1家投标人符合。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应予废标,不能继续评审。

02. 同一合同项下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可以确定多个核心产品?

答: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前述规定未限制核心产品的数量。若确定多个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任一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相关投标人即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项目废标风险提高,不利于采购项目开展。

03.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了3名中标(成交)候选人,如果第一、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能否确定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第一、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他们仍是该项目的合格供应商,该项目合格供应商仍有三家可以继续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按顺序确定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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