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政采问答 | 21期:货物采购中制造商的控股公司为上市公司,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3-10-11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否可以适用于竞争性磋商?

答: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0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制造商为小型企业,制造商的控股公司为上市公司,或者制造商的控股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问题中制造商为小型企业情况下,是否能够享受扶持政策,要看制造商的控股公司是否属于非大型企业,而不看制造商的控股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划型,企业划型以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实践中,有上市公司被认定为非大型企业的情况。

03. 货物采购,采购标的的零部件是否执行强制节能采购政策?

答:不执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为最终产品而非产品零部件,零部件无需执行强制节能采购政策。

 

微信图片_20231012101841.png 

微信图片_20231012101905.png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