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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17期 | 最高法发布上半年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刑事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65%

发布日期:2023-08-07

【热点关注】

1.最高法发布上半年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刑事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65%

2.检察业务数据专题发布:上半年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675人

3.6月1日起施行,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4.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合规动态】

1.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最高检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2.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最高检发布相关意见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热点关注】

1.最高法发布上半年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刑事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65%

202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目的在于通过定期常态化发布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动态展现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态势,为人民群众了解监督法院工作提供平台和渠道,为各级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在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审理相关的数据作如下梳理:

一、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696万件,同比增长11.01%;审结案件1526.2万件,同比增长9.65%;未结案件453.6万件,同比下降4.45%。全国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清理积案的决策部署已见成效,刑事案件已结案件同比增长7.36%,未结案件同比下降8.64%;民事案件已结案件同比增长7.76%,未结案件同比下降4.34%;行政案件已结案件同比下降2.53%,未结案件同比下降2.06%。

二、刑事案件审判情况

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结刑事一审案件54.5万件,同比增长10.88%,平均办案用时同比减少5.11%。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8.68%,同比上升2.61个百分点;刑事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65%,同比下降0.22个百分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占85.31%,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占8.7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2.检察业务数据专题发布:上半年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675人

2023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业务数据做专题发布。

据了解,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675人,同比增长36.1%。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新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增多,不仅侵害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占比高,新业态新领域案件增多。

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标权犯罪10384人,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理人数的88.9%。其中,香烟、白酒、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传统民生领域案件仍较为多发。部分案件中,商标侵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交织。此类犯罪逐渐向新兴行业领域蔓延,翻新电子产品冒充新品销售、制售假冒汽车配件等犯罪活动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带货“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通过“直播引流”“真假混卖”方式售假。

二、新型侵犯著作权案件多发,犯罪手段技术性增强。

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1122人,同比上升1.9倍。除了制售盗版图书、玩具、电影电视剧以及非法架设游戏“私服”等传统案件类型外,盗印“剧本杀”剧本、窃取复制网络题库、利用反向工程提取并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非法爬取并传播他人文学影视作品等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出现。在数字化环境下,文字作品、视听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相关侵权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技术性增强。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危害大,内部员工作案比例高。

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67人,同比上升89.8%。实践中,由于外部人员难以直接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或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从涉及领域看,被害单位既有传统制造型企业,也有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高科技公司。从商业秘密种类看,侵犯软件源代码、技术方案、设备图纸等技术信息类案件为主要类型,侵犯价格信息、个性化客户需求等经营信息类案件也时有发生。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共同犯罪和跨区域犯罪明显,需形成综合惩治合力。

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5261人,占75.2%,较整体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比例高41.2个百分点。借助于网络技术和现代物流交通,共同犯罪和上下游犯罪分子将犯罪行为链条化切割、分工完成,相关案件呈现人货分离、货品和商标分离、组装加工场所和库房分离、侵权地和销售地分离等特征。

3.6月1日起施行,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针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与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性侵意见》)进行了对比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最高检高度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惩治相关犯罪;发布隔空猥亵等指导性案例,引领更新司法理念和完善办案规则;围绕校园性侵害问题,制发“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做实诉源治理和犯罪预防;依法能动履职,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手段,助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责任落实,努力为广大未成年人构筑安全屏障。

在此背景下,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计40个条文,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工作要求、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总体原则与要求

1.办案原则方面,《意见》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等原则;

2.办案专业化方面,《意见》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确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必须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

(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方式和制度适用

1.立案方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时限提出了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时效性要求,即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发现幼女怀孕、产子或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四种情形的,直接立案;

2.侦查监督方面,强调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有权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3.适用强制措施方面,《意见》规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要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此类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一般应当批准逮捕;

4.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维护与隐私、名誉保护方面,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提出援助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都尽可能提供帮助,应予鼓励支持;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开庭时间地点、案件处理结果等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的要求,检察机关应注意监督落实;

5.刑罚适用方面,《意见》扩大了驱逐出境的适用情形,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明确“明知”“公共场所当众”等法律适用

1.关于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把握,对于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对于行为人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2.关于强奸、猥亵犯罪“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严格遵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情节恶劣”等限定条件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等行为在加重处罚上进行限定,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猥亵犯罪,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适用刑法第237条规定,不会造成量刑不适当。

(四)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取证要求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指控与证明犯罪一直是实践难点。为有力打击惩治犯罪,《意见》第三部分11个条文就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专门作出规定。

(五)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内容、方式作出规定

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陈述是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而询问未成年人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受限于身心发育水平,其自主、清晰、完整描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能力尚不足;另一方面,询问易唤醒未成年人对伤害经历的回忆,方式不当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需要稳妥、谨慎开展相关工作。针对这些情况、特点,《意见》就询问未成年人的场所、方式、内容等提出要求。

(六)明确证据审查判断应把握的原则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与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办案人员已形成内心确信却不敢定案、应当定案而没有定案的情况在部分案件中有所体现。为破解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困境,《意见》提出了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判断应把握的原则。在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强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旨在引导司法人员避免僵化把握证明标准。

(七)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要求

具体方面体现为贯彻综合保护理念、强调风险预防阻断、强调监护监督保障及强调优先司法救助。

(八)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惩治与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落实

强制报告、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均为近年来司法机关推动建立的未成年人保护重要制度,对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及时发现惩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制度落实情况虽越来越好,但仍不充分。为进一步强化落实,《意见》单列条款加以强调。

三、关于《意见》与《2013年性侵意见》的对比说明

《意见》出台后,《2013年性侵意见》同时废止。与《2013年性侵意见》对比,《意见》进行了大幅增删调整,保留10个条文,删除12个条文,对10个条文内容进行修改,新增23个条文。

4.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202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改革规划》),对今后五年检察改革作出系统规划和部署。《改革规划》将通过完善“六大体系”36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律师对《改革规划》中与刑事领域业务办理相关的内容梳理如下:

一、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把关、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和报告制度。推动完善证人出庭、二审开庭公诉人出庭机制。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大力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能力建设。完善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机制。进一步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健全各项刑事检察业务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工作机制。

二、完善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

健全对严重刑事犯罪及时依法从严惩处机制。与相关单位联合制发办理较轻微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推进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建设。推动完善非羁码等数字监管方式运用。健全完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强制措施变更审查工作机制。研究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三、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配套制度,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范围,推动统一量刑辅助系统应用。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从宽”等重点问题。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深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

四、健全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协同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细化抗诉标准,健全抗诉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

五、健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专门化机制

推进侦查检察专业队伍和办案机制建设。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标准、程序和工作机制。

六、健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

健全职务犯罪检察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工作机制,加强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沟通协调工作。完善检察机关参与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健全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制度机制建设。推动深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适用。

七、健全对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

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刑罚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制度。完善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制度。

八、完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

适应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健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措施,提升民事抗诉的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纠正机制。

九、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机制

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措施,加大对生效行政裁判及其执行的监督力度。完善在诉讼监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制度规范。完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的工作机制。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

十、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措施,健全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健全不同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促进建立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和使用机制。积极推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

十一、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完善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十二、健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工作机制

健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等沟通协调,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完善对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完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推进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建立落实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卷调阅制度。健全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选用机制,推动指导性案例强制检索。

【合规动态】

1.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最高检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202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控申检察办案看企业法律风险预防角度,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即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受理和审查控告申诉案件,依托“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对近年来受理、审查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归纳了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通过积极开展反向审视、坚持诉源治理,针对民营企业提出在先的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前分析、预防生产经营中高发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结合《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及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情况通报,律师对企业风险点的逻辑主线、案件成因及风险点分析三个方面作如下梳理:

一、梳理企业风险点的逻辑主线

(一)以司法实践反映出的高发风险为主线

将民事、刑事的高发风险贯穿其中,突出回应了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每一个风险点的归纳都以大量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并进行了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

(二)以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为主线

从“企业对外签订与履行合同”,到“企业对外融资担保”,到“企业内部管理”,到“企业纠纷争议解决”,全方位回应企业需求。

二、案件成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依然较为淡薄,缺乏系统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总体来说,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既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一定程度地缺乏“底线不可触碰”的边界意识,往往导致后果发生的不可逆。

(二)发生法律纠纷后自救能力较弱。

1.有的企业因缺乏在先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陷入诉讼后,不能理性、合法、有效处理纠纷,采用拖延、逃避甚至实际造成损失扩大的方式处理纠纷,将企业拖入纠纷处理的泥潭,不仅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还彻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2.有的企业在发生民事纠纷后担心被强制执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正常经营,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案件风险点分析

通过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反向审视,检察机关发现,涉诉风险高发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四大领域:

(一)在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环节

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许多涉案企业从对外经营和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埋下隐患,例如:

1.当事人以为是和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付款,实则对方的签名用章并不能代表企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获得订单,给予对方经办人员不入账的好处;

2.当事人以多年小额经济往来为信任基础,在订立大额合同时依然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举证;

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己方可能难以履行合同义务,产生了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

4.当事人签订了部分内容为空白的合同,被对方当事人填写了未经双方确认、增加己方义务的内容;

5.当事人发现对方违约,认为己方对于产生的损失应当全部免责,就任由损失扩大;

6.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了合同,但未能对变更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导致结算时发生巨大争议。

(二)在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环节

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需求和缺口,为实现融资往往付出较大代价、承担较大风险,例如:

1.当事人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慎,背上沉重债务,甚至最终导致风险层层传导到地区乃至行业;

2.当事人为获取贷款承担高额隐形成本和附加条件,未提前评估风险,被卷入债务泥潭引发连锁反应,资金链断裂;

3.当事人在融资中未能满足合同约定条件,触发股份回购条款,创始人出局;

4.当事人以股权让与方式提供融资担保,举证困难,失去企业控制权;

5.当事人为了弥补巨额资金缺口,甚至以高息、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个人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三)在企业内部管理环节

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有的涉案企业,尤其是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例如:

1.企业为保持对外经营行为的灵活性,公司印章的保管、用印管理均较为宽松,未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导致印章争夺、真假印章的情形频繁发生;

2.企业召开股东会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决议在实际执行后还被质疑,不能作为解决分歧的合法依据;

3.公司财产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4.股东与公司财产账目不清,企业转账、报销流程不规范,企业财务数据不透明,税务开票不规范;

5.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显名股东处分其股权,多次转手,股权甚至“凭空蒸发”;

6.公司章程简单套用模板,对实践中发生的争议完全不具有适用性,或者章程发生变更没有及时进行登记;

7.离职员工依然持有企业已用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对外签订合同;

8.企业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反而被下游企业申请,不仅涉及民事赔偿,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9.企业毫无权利边界意识,明知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然为之提供仓储等服务,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予以销售。

(四)在企业争议解决环节

1.当事人无法接受与自己预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在诉讼程序用尽后,依然无休止维权,完全不顾企业运营;

2.当事人在发生法律纠纷后采用观望、逃避的态度,任由诉讼程序空转,失去了利用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3.当事人不信任专业人士,不信任律师、不信任鉴定专家,只相信自己的理解;

4.当事人没有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产生争议后仅就确定管辖就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支出高额的时间成本;

5.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多年来一直不主张权利。

2.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最高检发布相关意见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为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系列典型案例5件。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

从检察办案和调研情况看,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反映较多的有三类问题:

1.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违法立案,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

2.涉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如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

3.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惩治的问题。

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二、《意见》的重点问题

《意见》共四部分12条,既对检察履职提出具体要求,又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制度机制。在适用《意见》时,要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要求、适用的案件范围,以正确理念指导办案工作,与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措施一起构建服务民营经济立法化刑事司法保护体系。

(一)全面、准确把握办案基本要求

《意见》主要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方面举措。针对办理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做到既无不及、又无过度。要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当作民营企业的“家事”,从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视起来。

《意见》明确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搞一刀切。要尊重民营企业的意志,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解决民营企业报案立案难、查办难等问题,不过度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不能以保护民营企业利益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案件,要善于从实质法律关系中判断罪与非罪。

(二)高质效履行各项检察职责

《意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重点针对一些检察人员对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思想上不重视、履职上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各个检察环节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引导督促办案人员转变观念,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意见》明确要更好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民营企业报案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加强法律监督。要依法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特别是要正确认识逮捕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不能以起诉条件替代逮捕条件;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针对起诉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意见》细化了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的方法。要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让犯罪人员从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得到任何好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最高检将结合调研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工作,夯实法治保障。

(三)创新举措共同加强犯罪预防

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在预防。这既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民营企业自身的责任。从检察办案情况看,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内部防范机制缺失、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有的问题还直接影响到侦查取证和案件性质的判断。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完善防范内部人员犯罪的制度机制,是从源头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举措。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在此,我们希望广大民营企业主动加强犯罪预防,不要等遭受损失后再“亡羊补牢”。

三、典型案例及意义

(一)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1.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主要目的;

2.坚持检察上下一体,联动办案;

3.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特点,外资集团旗下在华十余家同类企业主动、全面开展合规建设,将ESG国际标准本土化,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项合规体系。

(二)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依法严惩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准确认定损失数额;

2.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三)山东淄博某小微企业控告申诉和解案——《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1.在“重要窗口”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2.诉源治理中展现检察担当,多措并举消弭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秉持“有解思维”,助力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四)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1.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工作;

2.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

(五)“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聚焦源头预防,依法保护地理标志;

2.坚持精准监督,构建多重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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