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某安保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中规定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此要求是否合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进行,而不是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进行。若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必须提供资质证书等材料,则违反了前述关于资格审查的法定流程。
0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采用A4纸张并按特定顺序排列文件内容,并注明此为实质性要求,是否合理?
答:《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采购文件可以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作出要求,但若将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列为实质性要求并以此限制供应商投标(响应)的,则违反前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
03. 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规范性”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规范性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