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1.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严惩民企内部人员腐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不诉率27.1%,最高检发布2023年上半年检察业务数据
【热点关注】
1.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严惩民企内部人员腐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7月25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一项重要法律案——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修十二”),拟对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的“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据介绍,刑修十二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
一、进一步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惩治
修改内容:针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另外,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
修改背景: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从这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更大比例。实践中一个受贿案件对应的行贿人通常为多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情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次)比例会更高。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二、加大了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修改内容: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修改背景: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调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三、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修改内容:针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背景:这次刑法修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利益的行为。有的企业内部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甚至错误地认为“在国有企业拿国家财产是犯罪,在民营企业拿老板的钱没多大事”。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各方面反映,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同时,这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治理应对。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
2.不诉率27.1%,最高检发布2023年上半年检察业务数据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2023年1至6月检察业务数据向社会作专题发布。律师对检察机关在此期间办理的刑事业务相关数据梳理如下:
一、总体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1.6万人;不捕26.5万人,不捕率46.2%。共决定起诉71.3万人,不起诉26.5万人,不诉率27.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90%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5%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9%。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6万件;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5.6万件。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9.4万件次,监督采纳率87.8%。
3.刑事抗诉。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3023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和发回重审1700余件,占审结总数的76.1%。
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1万件次,同期审判机关采纳率98.3%。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1700余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严重违法行为提出纠正8万件;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5万人;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3万件。
(五)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000人。
二、关于金融犯罪检察工作情况
2023年1至6月,共起诉金融犯罪1.1万人,不起诉2000余人,不诉率16%,较整体刑事犯罪低11.1个百分点。
持续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共起诉利用网络实施金融犯罪400余人;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起诉相关犯罪3000余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坚持“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反洗钱力度,起诉洗钱罪1019人,同比上升21.9%;一体做好惩治腐败与防范化解风险工作,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150余人。
三、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检察工作情况
严厉惩治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以及不正当竞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2023年1至6月共起诉此类犯罪2000余人。
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精准监督涉企民事生效判决,共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5000余件,同比上升1.1倍,其中提出抗诉16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00余件。
四、关于护航生产安全的检察工作情况
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1至6月共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1700余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涉事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发现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时追诉,共追捕追诉漏犯70余人。
积极推动“八号检察建议”的落实,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关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检察工作情况
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2023年1至6月,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3700余人。参与农资打假专项行动,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涉农资案件300余人。
积极参与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起诉粮食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职务犯罪30余人,以检察能动履职守护好国家和人民的“粮袋子”。
六、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400余人,不捕2万余人,不捕率为67.9%。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2.3万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1.4万人,不起诉1.8万人,不诉率56.7%。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4万人,占审结数的42.3%。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2.7万人。
(三)有关特殊制度适用情况。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2500余次;开展法治巡讲8800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