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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11期:分公司是否能单独划分中小企业类型?

发布日期:2023-07-26

1.划分中小企业类型时,分公司是否必须与总公司一并划型,不能单独划型?

答: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规定,并参考工信部观点,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进行企业划型时,总公司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

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提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物业服务采购中,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偏低且投入的服务人员成本低于最低工资和社保缴纳标准,是否应当作无效处理?

答:采购文件可以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可以设定最低限价。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无法判断供应商是否在履约过程中支付的工资或缴纳的社保违反强制最低标准。因此,建议不以此为由将报价作无效处理,是否要求供应商作价格说明、是否将供应商报价作无效处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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