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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09期:代工贴牌货物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3-07-12

01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由供应商出具还是制造商出具?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应当由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实务中,有供应商误认为应当由货物制造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未提供自己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02问:供应商A公司响应的货物实际由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贴A公司商标,A和B都是小型企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中,A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制造商为A公司或B公司,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待遇?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供应商A公司委托其他B公司生产,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由自己生产,若无其他情形,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03问: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中,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部分由大型企业制造,部分货物由小型企业制造,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大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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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玲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有近4年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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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艾芸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 宋艾芸律师致力于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实务和研究。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曾为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3年,期间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类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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