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每周刑务观察113期 | 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川省检办理案件入选最高检第一批刑事抗诉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10

【热点关注】

■  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检发布第一批刑事抗诉指导案例

■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6件

【热点关注】

1.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检发布第一批刑事抗诉指导案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准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抗诉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历时一年多,经初审、复审、反复修改、多方征求意见及最高检案例指导委员会两次讨论,最终从各地选报的315件案例中选出了5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8—182号)。

该批案例于2023年7月6日正式发布,不仅是最高检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5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

1.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8号)

办案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要对“赔偿谅解协议”作实质性审查,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9号)

办案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义】

(一)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

(二)对于行为人不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要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三)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3.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80号)

办案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义】

(一)注重收集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充分运用间接证据,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

(二)在二审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查证属实的,建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三)在办理抗诉案件中要加强反向审视,发现和改进捕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1号)

办案检察院: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义】

(一)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生效的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的,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漏罪漏犯的,应当补充追加起诉;

(二)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自行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个案的能动履职、融合履职,助推诉源治理。

5.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2号)

办案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接续抗诉、持续监督,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正,以“小案”的客观公正办理体现检察担当;

(三)强化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

此次评选出的指导性案例涵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多种类型,既有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又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既有法律适用争议,又有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既有轻罪抗重罪,又有无罪抗有罪,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彰显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突出刑事审判监督与促进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等特点。

最高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要以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不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6件

2023年7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等6件典型案例。律师对案件要旨及典型意义梳理如下:

案例一——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涉海涉渔等情况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出海作业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破解社区矫正工作难题,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二——社区矫正对象顾某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监督案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申请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避免因实际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分离而影响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效果。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申请工作的法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式,准确认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依法准确提出监督意见。

案例三——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深入落实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战略,通过构建法律监督应用模型等方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涉嫌重新犯罪等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做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应用模型优势,及时发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线索;

(二)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完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案例四——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加大对交付执行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把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关。人民检察院要注重发现交付执行履职不当等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确保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规范开展,维护司法权威。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加大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严把社区矫正工作起点关;

(二)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发现交付执行履职不当等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

案例五——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异地重新犯罪监督案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强化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以监督促社区矫正规范提升,共同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强化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量和效果,共同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坚持检察一体化理念,依法及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

案例六——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孙某某禁止令执行监督案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全面掌握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情况,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监督力度。

【典型意义】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同时也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