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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08期: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购买设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23-07-05

 01  某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供应商提出投诉,采购人是否应当暂停履行该采购合同?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若财政部门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当暂停所有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合同的履行,直至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若财政部门没有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则采购人不需要暂停采购合同的履行。

 02  某事业单位预备使用社会捐赠资金采购一批设备,该采购项目是否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施采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因此,事业单位的社会捐赠收入应当纳入预算,若购买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标准以上的,则属于政府采购,应该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采购活动。

 03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债务问题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前述规定,该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若该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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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玲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有近4年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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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艾芸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 宋艾芸律师致力于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实务和研究。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曾为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3年,期间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类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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