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政府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内,供应商与采购人是否可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政府采购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与结果公告期限没有必然联系,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可以在结果公告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02.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经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该供应商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该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认定该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以生效判决文书为准,因相关案件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并无生效判决可确定该供应商构成犯罪,故不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条件。
03.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必须要求该投标人进行价格说明?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在实践中,虽然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若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履约承诺函等材料认为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供应商能够诚信履约,而没有要求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并未违反前述规定。因此,在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是否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还取决于评标委员会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判断,并不是必须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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