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公司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未递交投标文件,后A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后是否应该受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之规定,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仅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具备对采购结果、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因此,针对A公司对中标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若接收后应该不予受理。
02.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合同一年一签”“中标供应商可优先续签”以及“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等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答:《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据此,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以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以一次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签的方式签订服务期限总长不超过三年的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若该项目服务一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
0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是中小企业,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要求货物制造商应当是中小企业,而不要求供应商。因此,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是中小企业,不符合前述规定。
作者: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有近4年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200余件。

■ 宋艾芸律师致力于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实务和研究。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曾为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3年,期间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类案件百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