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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施行,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而成。《意见》共32条,对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的准确把握、病情诊断与妊娠检查的规范、暂予监外执行与收监执行的严格审查、全过程监督制约的强化、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意见,律师对上述内容归纳为如下六点:
(一)明确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1.明确《罪犯病情诊断书》或者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认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依据;
2.“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以及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遵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
3.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
(二)规范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
1.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2.医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医师进行诊断检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
3.《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由两名负责诊断检查的医师签名,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后,加盖诊断医院公章;
4.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参与诊断检查的医师与罪犯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
1.引入听证程序作为是否提请或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参考。对在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或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或者其他有听证审查必要的,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可以组织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收监执行的建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组织核查;
3.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接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应当通知罪犯原服刑或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4.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将罪犯收监执行。
(四)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
1.明确由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法律监督;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收到病情诊断意见、妊娠检查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病情诊断书》或者《罪犯妊娠检查书》及诊断检查依据抄送人民检察院;
3.明确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予公开”的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2)未成年人犯罪的;(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定期身体情况报告监督和记录,对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反馈;
2.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应当通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参加。
(六)严格工作责任
1.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检查、决定批准和执行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
2.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相关链接: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http://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326131541/index.html
重要动态
01.最高法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姚某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及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四起刑事案件。律师对该四起案件的典型意义作如下梳理:
一、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典型意义】
1.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家庭暴力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从而不对该类刑事案件以“家庭矛盾引发”而从轻处罚,能够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现象。
2.证人证言可构成认定家暴的主要证据,且不认定为初犯
3.酗酒、吸毒所致精神病变不必然减轻其刑事责任
对吸毒、醉酒等自陷型行为应采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主动摄入行为是加害人的一种生理性依赖,施暴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施暴,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就应对施暴行为负责,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后,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加大,给受害人带来更残忍的严重后果。
二、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典型意义】
1.本案系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本案深入了解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受暴妇女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全面把握姚某某在本案中的作案动机、犯罪手段以及量刑情节,明确认定姚某某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2.本案系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本案在开庭时聘请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
三、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典型意义】
1.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
2.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对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2.对反抗家庭暴力中事先准备工具的行为,进行正确评价。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先准备工具的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在反家暴案件中应当考虑施暴行为的隐蔽性、经常性、渐进性的特点以及受害人面临的危险性和紧迫性,对此予以客观评价;
3.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准确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02.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三件
2023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3件,分别是: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案件,对司法实践中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判断上具有指导意义;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是一起通过检察官自行侦查突破关键证据发现的“案中案”,该案对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形成了一系列关键成果:
一是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等专项工作,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18万余人;
二是依法从严惩治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区块链等领域新类型非法集资,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43件重大案件,2018年以来共起诉非法集资案件11万余人;
三是针对个别金融机构在信贷活动中长期违法经营重大风险,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和化解风险;
四是“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反洗钱力度,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署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2020年以来共起诉洗钱案件3159人;
五是针对非法集资、伪造货币、信用卡套现等传统金融犯罪网络化、产业化等趋势特点,做好立案监督、引导取证等工作,加大全链条追诉力度;
六是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并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促进完善金融监管。18个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制发检察建议21份。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点击查看)
03.公安部公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2023年6月15日,公安部发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分别为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电商物流客服、冒充公检法、虚假征信、虚假购物、服务类、冒充领导、熟人类、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婚恋、交友类,该10种常见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的三分之一左右,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造成损失的金额最大,占造成损失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公安部对该10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作出逐一解释并提供了典型案例加深认识:
一、刷单返利类诈骗
网络刷单返利类诈骗已逐步演化成变种最多、变化最快的一种主要诈骗类型,成为虚假投资理财、贷款等其他复合型诈骗以及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其他违法犯罪的主要引流方式,被骗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受骗人群多为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及无业人员。
【典型案例一】邵某在微信群内看到“免费送礼品、点赞评论返佣金”的信息及二维码,扫码联系上客服并按要求下载了一款APP,随后在APP内“接待员”指导下做刷单任务。完成5单小额任务后收到了对应的佣金,并可全部提现到银行卡中。邵某遂开始认购金额更大的组合任务单,投入总本金11万元。但按要求完成任务后却发现已无法提现,APP“接待员”称因邵某操作失误造成“卡单”,要再做一次复合任务才能提现,邵某此时才发现被骗。
二、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此类案件中,有的诈骗分子通过多种方式将受害人拉入所谓“投资”群聊,然后冒充投资导师、金融理财顾问,以发送投资成功假消息或“直播课”骗取受害人信任;有的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受害人确定婚恋关系,再以有特殊资源、平台有漏洞等可获得高额理财回报等理由,骗取受害人信任。随后,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开设账户进行投资,并对受害人前期小额投资试水予以返利,受害人一旦加大资金投入,就会出现无法提现的情况。受骗人群多为具有一定收入、资产的单身人员或热衷于投资、炒股的群体。
【典型案例二】于某在某直播平台上观看炒股知识直播时,收到自称是主播的好友请求,私聊后双方添加了QQ好友,对方又将于某拉入一投资交流群,于某在群内看见其他人在某款APP投资获利,便下载该APP并按照群管理员的指示在APP内进行投资操作,小额试验都成功盈利并顺利提现。于某感觉获利丰厚,便在APP内累计投资347万元。直至月底,于某发现APP内余额无法提现并被对方拉黑,才发现被骗。
三、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媒体、电话、短信、社交工具等发布办理贷款、信用卡、提额套现的广告信息,然后冒充银行、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受害人,谎称可以“无抵押”“免征信”“快速放贷”,诱骗受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网站。再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代办费”等为由,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诈骗分子收到受害人转账后,便关闭虚假APP或虚假网站,并将受害人拉黑。受骗人群多为有迫切贷款需求、急需用钱周转的人员。
【典型案例三】樊某接到自称某金融平台客服的来电,询问是否有贷款需求。因樊某正好需要资金周转,便添加了对方企业微信好友,并下载某款“贷款”APP。樊某在该APP上申请贷款后,对方以交会员费、解冻金、证明还款能力等为由要求其转账。樊某向对方转账13.7万元后,对方仍称贷款条件不满足不能放贷,随后便失去联系。樊某发现下载的APP已无法登录,才发现被骗。
四、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电商平台或物流快递企业客服,谎称受害人网购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售卖的商品因违规被下架,以“理赔退款”或“重新激活店铺”需要缴费为由,诱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并通过屏幕共享或要求下载指定APP等方式,指导受害人转账汇款。受骗人群多为经常在电商平台网购的消费者或电商平台的店铺经营者。
【典型案例四】杜某接到自称某网店“客服”的电话,称其前几日购买的染发剂有质量问题,现需向杜某进行退款理赔,杜某信以为真。该“客服”诱导杜某下载一款APP,通过该APP打开手机屏幕共享功能并按照指示进行操作。随后,杜某手机收到银行卡被转款2万元的短信,才发现被骗。
五、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受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随后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与受害人取得联系,以受害人涉嫌洗钱、非法出入境、快递藏毒、护照有问题等违法犯罪为由进行威胁、恐吓,要求配合调查并严格保密,并向受害人出示“逮捕证”“通缉令”“财产冻结书”等虚假法律文书,以增加可信度。同时,要求受害人到宾馆等封闭空间,在阻断与外界联系的条件下“配合”其工作,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从而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五】杨某接到一个自称上海市公安局警察的电话,称杨某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涉嫌非法洗钱,让其到上海市公安局处理。杨某称去不了,对方让其添加QQ好友并发来一个显示杨某照片的文件,里面有涉嫌洗钱要被判刑等内容,杨某心生恐惧。随后,对方以涉及警务秘密为由要求杨某到无人的房间配合调查,并称杨某要想解除嫌疑就需把卡里的所有钱款转到“安全账户”,待案件查清后将返还钱款,杨某遂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后因对方要求删除所有聊天记录,杨某才发现被骗。
六、虚假征信类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银行、银保监会工作人员或网络贷款平台工作人员与受害人建立联系,谎称受害人之前开通过校园贷、助学贷等账号未及时注销,需要注销相关账号;或谎称受害人信用卡、花呗、借呗等信用支付类工具存在不良记录,需要消除相关记录,否则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随后,诈骗分子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验证流水等为由,诱导受害人在网络贷款平台或互联网金融 APP 进行贷款,并将钱款转到其指定账户,从而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六】王某接到一名自称银保监会处理高息贷款的工作人员电话,对方说王某有贷款逾期造成的不良记录,将影响个人征信。经过一番交流,王某相信了对方的身份,并按指引先后3次向所谓的“中国银保监会认证对接账户”的3个不同账号转账,共计25万元,其中23万元为王某从3个金融平台借贷的款项。“你还用过哪些银行卡和贷款APP?”当对方一再问及该问题时,王某方才醒悟过来,意识到上当受骗。
七、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
诈骗分子在微信群、朋友圈、网购平台或其他网站发布“低价打折”“海外代购”“0元购物”等广告,或提供“论文代写”“私家侦探”“跟踪定位”等特殊服务的广告,以吸引受害人关注。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诱导其通过微信、QQ或其他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进行商议,以私下交易可节约“手续费”或更方便等为由,要求私下转账。待受害人付款后,诈骗分子便以缴纳“关税”“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为由,诱骗受害人继续转账汇款,事后将受害人拉黑。
【典型案例七】李某在网上看到出售某名贵白酒的广告,遂按照对方留下的联系方式添加为微信好友咨询详情。对方自称为厂家直销,可提供内部价,但需私下交易。商定好价格后,李某向其账户转账11000元。数日后,李某向对方咨询物流配送信息时发现被拉黑,才发觉被骗。李某为找到骗子,在网上搜索私家侦探后,添加了一名自称私家侦探的人为好友。对方称可以通过手机定位为李某找人,但需先支付1万元劳务费,李某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账1万元后发现再次被拉黑,先后两次上当受骗。
八、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
诈骗分子使用受害人领导、熟人或孩子老师的照片、姓名等信息“包装”社交帐号,以“假冒”的身份添加受害人为好友,或将其拉入微信聊天群。随后,诈骗分子以领导、熟人身份对受害人嘘寒问暖表示关心,或模仿领导、老师等人语气骗取受害人信任。再以有事不方便出面、不方便接听电话等理由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并以时间紧迫等借口不断催促受害人尽快转账,从而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八】李某的QQ账号被诈骗分子拉入一个工作群,见群里成员名字都是本公司工作人员便未再核实。几天后,李某收到群消息:骗子冒充的“总经理”称需支付对方工程款,要求李某核对公司账户上还有多少钱。李某核对公司账户资金后,骗子冒充的“总经理”要求李某把账上资金全部打给对方指定账户,并以事情紧急为由催促李某快点转账。因怕得罪“领导”,李某便将公司账上40万元全部转出。后公司总经理收到银行短信询问,李某才发现被骗。
九、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
诈骗分子在社交、游戏平台发布买卖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点卡的广告,或免费低价获取游戏道具、参加抽奖活动等相关信息。待受害人与其主动接触后,诈骗分子以私下交易更便宜、更方便为由,诱导受害人绕过正规平台与其进行私下交易;或要求受害人添加所谓的客服账号参加抽奖活动,并以操作失误、等级不够等为由,要求受害人支付“注册费”“解冻费”“会员费”,得手后便将受害人拉黑。
【典型案例九】沈某在玩游戏时看到游戏聊天框内有一条“进群免费领取游戏道具”的消息,申请进群后,一位网名“派送员”的人告诉沈某扫描群内二维码便可领取大量游戏福利。沈某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填写了相关信息后,网页忽然显示微信将被冻结,沈某便联系“派送员”,对方称系沈某操作不当,并向其推送一个网名为“处理员”的人。“处理员”称需要通过转账证明微信是本人使用,验证后将如数退还所有资金。沈某便按对方要求,先后向指定账户转账18000元,后因被对方拉黑才发现被骗。
十、婚恋、交友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收集大量“白富美”“高富帅”自拍、生活照,按照剧本打造不同的身份形象,然后在婚恋、交友网站发布个人信息。诈骗分子通过社交软件与受害人建立联系后,用照片和预先设计的虚假身份骗取受害人信任,并长期经营与受害人建立的恋爱关系。随后,诈骗分子以遭遇变故急需用钱、帮助项目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并根据受害人财力情况不断变换理由要求其转账,直至受害人发觉被骗。
【典型案例十】谢女士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外国大兵”,对方自称是派驻某国的军医,非常喜欢中国文化,希望以后可以到中国定居。谢女士在与这名“大兵”聊天过程中逐渐被对方优雅的谈吐和日常的关心感动,在没见过面的情况下与对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大兵”称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转移到中国,以便与谢女士共同生活,但因为遇到海关拦截,需要谢女士帮忙缴纳一笔费用才能通过。谢女士遂向其提供的账户转账5万元,后又因需缴纳“解冻费”“手续费”等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多次转账40余万元,直至被对方拉黑,谢女士才发现被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