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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 | 05期:关联企业能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23-06-14


01.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能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由此可知,关联关系范围较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若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的,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02.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在法定期间审查并依法向投诉人发送告知补正书面通知后,投诉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之规定,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书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的投诉处理期限内。

例如,财政部门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投诉,于2023年4月25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投诉人在告知补正期限内向财政部门发出经补正的投诉书,财政部门于2023年5月5日收到该补正投诉书,此种情况下,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若无其他影响投诉处理期限的因素,财政部门处理该起投诉的法定最后日期为2023年6月13日。


03.使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采购招标项目,采购20多种产品,招标文件规定项目核心产品为A。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包括甲乙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3种产品(不包含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仅A产品品牌相同,是否应按同品牌处理规则对甲乙丙三家公司进行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并非提供同品牌核心产品,应当不进行同品牌处理;甲公司和丙公司因提供同品牌核心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应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得分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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