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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 37期 | 员工在门店工作,但接受公司管理,劳动关系主体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3-06-08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37期内容提要:

❑ 新法速递

◆ 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规范》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重点法规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 热点案例

◆ 员工不转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强制转发”违法!

◆ 北京官方:职工参加孩子家长会算公假,工资照发。

❑ 专题探讨

◆ 员工在门店工作,但接受公司管理,劳动关系主体如何认定?

❑ 经典判决

◆ 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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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讨


员工在门店工作,但接受公司管理,劳动关系主体如何认定?


01案例:直属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某健康管理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美容服务、浴足保健。某美容店于2012年11月2日成立,其与健康管理公司有紧密的合作关系,两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住址一致,双方共用一套办公系统,办公系统组织架构中健康管理公司管理人员为美容店的上级。徐某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在美容店,并担任该店店长。工作期间,徐某与美容店签订了截止到2021年12月1日的劳务合同,美容店在2010年11月至2020年5月为徐某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徐某的工资由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实际发放,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对外发送的短信均以健康管理公司的名义发送,消费者支付账单的收款人户名亦为健康管理公司。2020年5月,徐某提出离职,健康管理公司的人力总监在OA办公系统上处理了徐某的离职申请。

2020年9月,徐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健康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02案例:特许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


      A服装店专营B品牌服饰。陈某自2018年7月起在A服装店从事B品牌服饰销售工作,陈某与A服装店订立劳动合同,A服装店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A服装店经营者与B品牌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管理相关的委托书,A服装店适用B品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A服装店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B公司制订的《终端门店人事管理手册》,A服装店工作人员的工作牌标有“B品牌”字样,B品牌公司安排区域总监对A服装店进行销售考核管理。B品牌公司以销售额作为依据对门店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2022年5月陈某因销售额位于末位而未能领取带班岗位工资,2022年6月陈某向B品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B品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03观点评析


前述两个案例从形式上看,均符合员工在门店工作,接受公司(总部)管理的模式,但其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却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关系中内涵的“人身依附性”。

案例一中,虽然美容店与徐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为徐某购买了社保,徐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也在美容店,但健康管理公司与该美容店有紧密的关联关系,徐某的工资由健康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发放,其在工作过程中对外发送的短信以健康管理公司的名义,消费者支付账单的收款人户名亦为健康管理公司,且徐某离职最终由健康管理公司主管人员审批,说明徐某实际接受健康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并由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其与健康管理公司之间的用工模式符合劳动关系中强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特征,故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而案例二中,A服装店与B品牌公司之间系特许经营关系,B品牌公司参与门店管理、对A服装店进行销售考核管理均来源于A服装店的委托,陈某的劳动关系义务相关事项均是由A服装店承担。B公司作为品牌方,本质上与陈某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而A服装店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实践中,存在公司基于经营风险的考虑,而另设个体工商户或子公司对外实际管理运营,以达到建立“防火墙”目的的情形,该种模式下,实际上对员工的管理、工资的发放等均由公司(总部)进行,个体工商户或子公司实际上在劳动关系中并未有实质上的意义。而另有一种看似相近的模式,即特许经营模式,该模式下,主要是门店通过委托品牌方进行管理,但实际的接受劳动方仍然是门店。

其实无论何种经营模式,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均需要关注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即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符合该规定的要素,则具备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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