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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 | 04期:原中标结果无效,综合得分第二名一定能被另行确定为中标人吗?

发布日期:2023-06-07

01.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采购招标项目,AB公司提供同品牌核心产品,AB公司得分排序分别排第一、第二名,经同品牌处理后,A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B公司投诉,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成立,因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B公司评审得分第二,是否可以被另行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B公司虽然评审得分第二,但经同品牌处理后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能被另行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02.某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经采购人测算,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需要供应商提供不少于46名服务人员,采购文件将“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少于46人”作为实质性条款。前述情形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上述情况中采购人基于项目实际情况,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人员数量提出的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若采购人并非基于项目实际所需,则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3.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期的起算时间是采购公告发布之日、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还是在电子平台下载采购文件之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获取采购文件应当按照项目要求获取,若规定以电子平台下载、采购文件发售等方式获取采购文件,则质疑期限以通过前述方式获取到采购文件之日起算;若规定公告方式获取,则质疑期限按照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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