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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 抗诉获胜

发布日期:2023-01-01

钟XX与廖XX于2008年相识,并同居生活。申XX系钟XX的姨妈。2011年,廖XX在屏山县新县城“王府井”经营搅拌站时,钟XX、申XX协助其管理生产经营。其后,三人协商决定另行成立宏X建材公司,从事混凝土加工。公司成立后,两次召开股东会钟XX均未实际参加。

2012年5月1日,廖XX与杨XX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后,杨XX因未收到货款,遂以廖XX、钟XX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屏山县公安局报案。但屏山县公安局以不符合移送起诉条件,撤销案件。2013年4月7日,廖XX与杨XX结算后,向杨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杨XX1800000元,此款项属屏山县宏X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所有帐务已对清。2014年4月11日,宏X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廖XX系我公司购买水泥的工作人员,其向杨XX购买水泥的行为系代表我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申XX、杨XX、覃X是我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接收水泥的收货人。”

当日,杨XX凭据《情况说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X公司支付货款180万元及利息60万元,并要求钟XX、申XX在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内按出资比例对该款承担支付责任。

律师工作



1.接受委托

2020年5月,钟XX找到我所周婧和杨勇律师,希望帮忙代理其与廖XX、杨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周婧、杨勇律师在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钟XX承担公司之债股东补充责任后,经过认真分析、梳理,查阅了廖XX相关的判决文书,抽丝剥茧,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突破口。首先,对该货款分清到底是公司之债还是个人债务?其次,钟XX是否是公司股东?其三,《情况说明》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最后,钟XX与廖XX是否属于合伙关系。理清了思路后,便着手启动抗诉程序。

2.诉讼阶段

其间,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有关廖XX的判决书,发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即有宜宾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证明廖XX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一直羁押在宜宾县看守所,而申XX也自认其2014年2月8日起在广州上班,两人均不可能在《情况说明》上盖章,那么《情况说明》到底是谁出具,又是谁加盖的公章存疑,且《情况说明》出具的时间与杨XX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为同一天。该《情况说明》很有可能是为了配合杨XX起诉而出具。故本案《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是能否推翻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再加上,另一生效判决认定了廖XX系宏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样宏X公司也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认定了廖X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法院认可了该证据,判决施工方泸州X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廖X货款1073233.36元。从而可以推断廖X在被羁押前,将宏X公司的公章交由杨XX在《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其出狱后,杨XX又将公章交还给廖XX保管,并在起诉泸州X建筑公司时,又如法炮制,出具宏X公司的《情况说明》,代表宏X公司收货款。

根据上述两个关键证据,周婧律师两次到省检察院,用强有力的证据、严密的逻辑思维、客观的分析判断,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全面沟通。经过省检察院的认真调查、反复研讨,最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经宜宾中院开庭再审后,周婧、杨勇律师又提出本案遗漏了重要的诉讼主体即廖XX,宜宾中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作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发回屏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代理人大部分的代理意见,认为钟XX与廖XX不属于合伙关系,《情况说明》证据来源不明,不予采信,该货款也不属于公司之债。判决钟XX对宏X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在99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委托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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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感言】在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周婧律师和杨勇律师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坚持不懈的努力,维护了我的合法利益,让我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我特地订制了“法律之舟,名律之壤”的锦旗送到律所,感谢他们的辛苦付出!


本案,从钟XX在原生效判决中承担高达200多万元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降低到只需承担99000元的责任;从公司承担全部货款债务,到公司对其成立之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以上成果,无不是律师们巧妙运用证据、坚持据理力争的结果。本案的成功代理,是对公司法、个人合伙、公司债的加入以及民事代理法律后果的典型运用,用全局思维把看似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抽丝剥茧,找准矛盾的主要方面予以攻克,起到了颠覆性的成效,也将是代理律师职业生涯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推进宜宾的法治建设作了积极贡献。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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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婧律师

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

四川省第十届律师代表、宜宾市人大代表、叙州区人大代表、宜宾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宾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会副会长、省律协第十届重大项目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客座教授、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评审专家、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宜宾市巾帼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宜宾市自然保护地评审专家、宜宾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讲师团成员、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第一届特约监察员、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中共党员、叙州区人大代表、宜宾市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宜宾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宜宾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客座教授。于2004年以全市第二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在宜宾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曾担任宜宾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副县级)。主要擅长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法律业务、行政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业务,具有较强的理论和文字功底,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各类事务,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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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律师

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

法学本科、宜宾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四川司法警官学院客座教授。杨勇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余年,先后担任多家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先后为平安保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永安财险等保险公司常年合作律师,宜宾电视台《酒都播报》《风哥摆哈龙门阵》法律顾问和特邀嘉宾,宜宾广播电台1059《律师在线》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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