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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102期 | 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18

热点关注

◎ 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 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 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热点关注】

1.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202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6方面21条,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结合检察履职实际,从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提出五点具体要求:

一、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

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把握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打击与保障、惩治、预防与治理等关系,依法全面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持开拓创新,注重将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成果运用到网络法治工作中,注重发挥新技术对检察履职赋能作用,积极推动网络司法规则制定,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检察工作模式和路径。

二、要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大力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切实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三、要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强化一体履职数据赋能,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要全面履行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精准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开展涉案互联网企业合规工作,建立上下一体、内部协同的监督办案模式,以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四、要积极参与网络立法制定修订工作

通过配合立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制定修订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司法实践样本,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同时,要加快制定修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符合打击治理网络犯罪规律特点的追诉标准、证据调取规范、证据审查要求和证明规则、涉案资产处置办法等。此外,还要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推动网络安全跨境执法司法合作不断深化。

五、要求就加强网络法治研究、推进网络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网络法治宣传、加大对外传播力度。

2.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4日,最高检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工作情况。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犯罪预防、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探索社会支持工作机制,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积累经验。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在全国40个地区开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

2021年10月在80个地区持续开展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以落实未成年人“两法”为目标,以社会支持体系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主要任务,以示范引领和先锋带动为抓手,推动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逐步形成:

一、社会支持服务内容创新扩展

各示范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不良行为干预、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示范建设期间,检察人员携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累计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教服务8.5万人次,覆盖88.65%的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累计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救助服务3万余人次,覆盖51.23%的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

二、社会支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通过司法社工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教育矫治等服务,80个示范建设单位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4.7%,低于近五年来未成年人再犯率1.2个百分点。各示范单位引入社会力量提供专业服务,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项目的社会组织支持率达到100%。福建省泉州市借助社工专业服务,帮助29名涉案未成年人重回校园,57名未成年人找到了稳定工作,促进了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社会支持服务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示范建设期间,累计有2.6万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投入专业服务、资源联络、组织管理等工作,其中有877人拥有心理咨询师资质,198人拥有家庭教育指导师资质,59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各试点单位共投入7470万余元用于场所建设、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工作。参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年度审计及年检合格率为100%。社会工作人员力量、社会资源、经费保障进一步规范。

四、社会支持服务更加智能化

检察机关完善与共青团12355平台的沟通协作机制,搭建工作管理和沟通平台。湖北省黄冈市联通检团服务平台,把团委部门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与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平台进行对接,最大化发挥资源功效。上海市长宁区以“智慧未检”开发了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微信“云”平台,以“宁萌护未”小程序的形式,线上实现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相关服务的转介联动和涉未成年人救助需求线索的高效流转。

【律师观察】

会上发布了针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6件,律师对其典型意义梳理如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修复孩子的成长进程,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全方位的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实体化运作的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抓手,推动将更多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监护状况调查、监护监督、关爱帮扶等综合保护措施,形成主动发现、协同处置、社会支持的全链条保护模式,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能级。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设置村居未检工作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嵌入本土社会治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监督、被动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护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换,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

3.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2日,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

案例深入贯彻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滩区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黄河水安全领域问题,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的行为,形成法治震慑,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尖扎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11件,其中公益诉讼检察案例9件,刑事检察案例2件:

1.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水泵、采砂船抽砂等手段,在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沙河(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姚某强将非法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8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另查获尚未及出售的黄河河砂490.24吨,价值2.7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证据链条的不完整也给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带来难题。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

针对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检察机关不仅注重对各类证明销售过程、矿产资源价值的证据的收集、提取,而且会同侦查机关全面追缴违法所得。

2.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共谋从黄河河道内抽砂销售牟利,并分别出资购买铲车、平整道路、租赁土地挖掘沉砂池等。2019年6月至11月,王某界、王某存在未取得开采河砂合法资质和许可证明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抽砂泵等专业设备从郓城县李集镇李清浮桥西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数量为55920.88立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86.49万元。二被告人将上述河砂按照每吨1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1100吨后被查获。

典型意义:

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威胁黄河的行洪安全,应当严厉打击。针对一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办案与普法并行,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深刻认识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性。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做到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并行,依法办案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从业禁止令的适用,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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