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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获刑将终身丧失教师资格,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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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半年内提起公诉851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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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教职工获刑将终身丧失教师资格,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1.《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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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近半年内提起公诉851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1月9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检察蓝守护夕阳红”的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情况,同时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共七起。
2022年4月起,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部署开展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最高检与11个成员单位共同奋战,历经半年时间,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并转入常态化阶段。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养老诈骗犯罪7594人,提起公诉8516人;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涉及养老产业的1292人,提供所谓“养老服务”的561人,投资所谓“养老项目”的470人,销售所谓“养老产品”的423人,宣称“以房养老”的69人,代办所谓“养老保险”的126人,开展所谓“养老帮扶”的29人。
据会上介绍,从检察办案情况来看,养老诈骗犯罪手法主要有三种类型:
1.投资理财型:“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以房养老”“候鸟式养老”等养老概念都成为养老诈骗的幌子。常见的养老产业投资、收藏品投资、“以房养老”等都属于此种类型。
2.健康养生型:所谓的“神医”“神药”不仅治不了病,还诈骗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3.精神娱乐型:有的利用独居老年人的情感缺失设置感情骗局、亲情骗局。有的则利用老年人热衷的广场舞、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设置骗局。
对于如何防范涉老骗局,最高检给出以下四点建议:
1.增强自身反诈意识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老年人要注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了解识别各种新骗术,还要在领鸡蛋、领大米、免费旅游等各种诱惑前保持足够“定力”,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
2.保护好个人信息
利用老年人的金融、医疗、家庭成员等各种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老年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必要不轻易提供。
3.注重家人之间的交流沟通
老年人投资理财、寻医问药时要及时与子女沟通,为人子女的更要关爱家中老人,勤联系、多关注、善提醒。儿女关心多一点,老年人就离诈骗远一点。
4.保持对朋友圈、联络群中推销信息的警惕性
老年人要注意辨识朋友圈内的推销信息的可靠性,不要盲目听信,发现诈骗疑点的要相互提醒,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举报,防患于未然。
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9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3件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从严惩处的案例、1件经核实系工程附随采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的案例。四起案例的典型性为:
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二,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
案例三,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反映了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的现象。
案例四,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展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