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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25期 | 人格权编:更改姓名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11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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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三婚后育有一子,因听村里老人说新生儿的名字越简单越好养活,遂给孩子取名张二狗。张二狗因姓名难听,从小一直受到排挤,待成年后,张二狗为报复父亲张三,欲更名为“我恨张三”。张二狗可以随意更改自己的姓名吗?

答:张二狗不可以随意改变自己的姓名。《民法典》支持自然人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对于姓氏及名字的更改却也应在《民法典》规定的限度内进行。具体而言更改姓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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