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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21期 | 人格权编:人格权的基本含义

发布日期:2022-10-27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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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因有急事放弃购物匆忙走出超市回家,被超市保安拦住。保安怀疑王某盗窃,将其带到一个密闭的房间进行搜身。后并未发现王某盗窃物品。此事后,王某郁郁寡欢,精神痛苦。该超市擅自搜身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超市擅自搜身的行为不合法,超市搜身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也就是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可以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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