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民法典200问113期 | 合同编: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2-10-12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微信图片_20221013101152.png

 

问:老张外出务工,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交由老王,由老王无偿保管。一日山洪暴发,老王家被淹,笔记本电脑未被抢救出来。老王是否需要对老张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需要。老王为无偿保管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无需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图片_20221013101208.png 

扫码查看全文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