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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05期 | 合同编: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时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2-09-26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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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张将房屋出租给老李,后老李经老张同意又将该房屋转租给老王,老王在使用房屋期间过失导致火灾,室内的电视机、洗衣机等财产被损坏,老张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答:老张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老李赔偿。与老张产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是老李,虽然老李此后将房屋转租给了老王,老李作为老张的承租人仍应保证室内的财产不受损坏,即使室内财产被老王损坏,应对老张承担赔偿责任的仍为老李。

法条链接

■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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