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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取保候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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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十起典型案例
■ 可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取保候审规定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后定后予以印发施行。《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律师观察】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对1999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四、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
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十起典型案例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十起案例分别为“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袁钢志洗钱案及周张成洗钱案。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
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案件共229件355人。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件人民法院惩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