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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03期 | 合同编: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发布日期:2022-09-22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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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飞飞在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拉载货物,检查车时发现车灯有问题,影响夜间开车安全,告知出租人车灯情况后出租人未予理睬,为了不耽误运输安排,飞飞自费维修。运输结束后,飞飞是否可以要求租车公司承担车灯维修费?

答:可以。车辆出租人对于车辆的车灯质量不履行维修义务,飞飞维修后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

法条链接

■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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