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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02期 | 合同编:禁止高利放贷,利息如何约定

发布日期:2022-09-21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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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王向老张借款,老张是否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老王必须按照年息50%支付利息?

答:不可以,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也可以约定先偿还本金后支付利息,但是利息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法条链接

■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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