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2019年9月27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顺利办结。
在此背景下,2019年10月28日,我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刘树政在第62期恒和信午餐会上分享了“对全国首例自然人破产案的思考”。

刘树政律师结合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当前我国面临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从温州的速度、制度的利弊、创新的力量、发展的必然、社会的巨变和我们的准备等6个方面给出了自己思考。他认为,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快立快结,充分体现了国家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决策的正确性、紧迫性和可行性;预计不久的将来,一部包含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崭新的中国破产法将会应运而生,从而终结我国“半部破产法”的历史,为构建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制化营商环境迈出坚实的一步。
刘树政律师从“外因”“内因”两个方面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建立健全包括商人破产、消费破产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从外因上看,美、日、德等发达经济体破产法都包含自然人破产制度,且世界银行连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均显示中国在“办理破产”领域存在缺陷,有显著提升空间;从内因上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开放之信用经济”秩序,既有利于保护信用交易,又有利于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
对自然人破产制度局限性和风险,刘树政律师认为,在当前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社会诚信比较缺失的大背景下,自然破产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期间内可能确实存在“帮助不诚信债务人逃废债”的风险。但是,与其历史进步性相比,可谓瑕不掩瑜,而且可以通过健全配套法规、消灭制度漏洞的途径有效防范。
刘树政律师认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推行将带来社会巨变:个人诚信价值将逐步攀升、交易行为将更加谨慎、创业风险被有效隔离,社会风气将逐步向好,国家的国际形象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包括律师在内的市场主体将面临新的交易机会。
刘树政律师建议大家保持创新思维、夯实专业基础,以更高的站位认识国家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以更宽的视野探寻历史性发展机遇,以更强的手段提前布局机会性、周期性高地。
—媒体观点—
法治日报:
大篇幅介绍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案件评析”:
◆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的多项特色功能——首先,本案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次,本案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其三,本案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其四,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最后,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实施意见》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在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大背景下,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每日经济新闻: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需要转变观念,还要熟悉新的规则,明确权利与义务;对法院来说,则需要应对长期积压的破产请求的突然爆发。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