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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基金法律部季刊 | 2022年第2期:母子公司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是否影响IPO?

发布日期:2022-07-12

本刊由恒和信证券与基金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聚焦行业前沿,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本期内容:

■ 证券板块

〣新规速递

〣典型违法案例通报情况

〣2022年第二季度证监会、北交所监管情况

〣IPO业务热点问题探析

■ 基金板块

〣新规速递、政策解读、实务指引

〣私募基金争议解决典型案例

〣私募基金热点问题探析

■ 本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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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珍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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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璟玉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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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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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热点问题探析

一、母子公司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是否影响IPO

(一)法律法规

1.《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

(二)相关案例

1.科润智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润智控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a.相关问题

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

b.重点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货款主要以银行转账或票据方 式进行结算,公司优先考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客户收取货款,但为了加快货款回 收,公司也会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情况接受客户背书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 兑汇票,收到票据后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保管并将票据信息登记到票据备查簿,在支付供应商的采购款时,也会根据合同约定及供应商的实际情况,选择以票据 背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同时,公司制定了《承兑汇票管理规定》及《发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操作规范性考核的通知》,对票据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接收、背书、出借应收票据。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出票方或前手背书人均为与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除少量票据找零外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不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公司票据找零的不规范行为已进行了规范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衢州江山支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的合规证明,自2021年4月起已不存在票据找零的情况。

2.瑞泰新材: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a.相关问题

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转贷、资金拆借、现金交易、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b.重点回复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合并范围主体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具和背书情况,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报告期内,华荣化工向子公司宁德华荣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3,405.62万元,背书转让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750.00万元,主要用于宁德华荣建设工程款,未向银行进行贴现。

公司上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开具及背书仅发生在华荣化工和宁德华荣之间,与外部客户、供应商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立和背书,相关票据均用于支付宁德华荣工程项目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均已如期兑付,不存在票据逾期,不存在虚假记载、恶意骗取钱财及资金等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证明:“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146张,共计金额为3,35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目前上述所涉票据已结清、兑付,在我行不存在任何逾期、欠息情形,不存在票据欺诈等情形,本行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特此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出具证明:“2020年 5 月 13 日,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银票1张、金额55.62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目前上述所涉票据已结清、兑付,在我行不存在任何逾期、欠息情形,不存在票据欺诈等情形,本行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特此证明。”2021 年 7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张家港市支行出具《核查报告》,确认:

“经核查,2017年1月1日至 2021年7月9日期间,我支行未对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18542773P)做出行政处罚”。

公司已就上述情形进行整改,自2020年6月30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新增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具和背书等票据使用不规范的行为。此外,发行人已制定《票据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票据管理工作。。

(三)结论

1.母子公司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基本不存在民事诉讼风险,但有可能会有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就其他风险而言,主要是来自对银行的行政处罚,可能影响企业的进一步融资或贴现。

2.拟上市公司需披露母子公司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开票和背书情况,并说明原因。同时,建议取得相关银行的证明,说明没有使银行遭受损失。并就此问题进行内部整改,结束这一不规范的行为。

二、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质押是否影响IPO

(一)法律法规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9、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二)相关案例

1.某公司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a.案例描述

问题:根据申报文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2000万股发行人股份 存在质押情形,质押股份占总股份的 14.2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比例、主债权具体情况、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权实现情形;(2)请结合实际控制人的偿债能力,披露质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质押权及其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3)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

b.重点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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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18 日,双方签署了《优先股赎回协议》,并拟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提前赎回优先股的议案。因此,发行人向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即将赎回,实际控制人魏晓明的股权质押即将解除,不存在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的可能,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造成影。

2. 某公司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a.相关问题

问题:孙洪军曾于 2016 年、2017 年以现金认购发行人股份,并于2018 年质押 11.47%的股份,后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解除质押。请发行人提供孙洪军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协议及相关凭证。

请发行人披露:孙洪军股权质押相关事项,包括质押及解质时间、金额、质押权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具体原因、是否还存在其他股权质押或限制性权利;目前持股状态,是否已实际解除质押,是否还存在其他替代性措施。

b.重点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股权质押的原因真实合理,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股权质押已实际解除,不存在其他替代性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洪军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为其真实所有,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性权利。

(三)结论

案例显示,股权质押主要涉及拟IPO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动从而不满足上市条件的问题。拟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尽量避免进行股权质押,若必需进行股权质押,则需考虑比例和偿债能力问题,如果质押比例过大,就需在上市前清偿债务或变更担保方案。

 

案例来源: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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