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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59期 | 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发布日期:2022-07-08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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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袁某是桂花村的一名普通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袁某是否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小王?

答:在与小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袁某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小王,转让后袁某对该土地不再享有权利。小王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链接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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