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25期内容提要:
-新法速递:
◎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全国妇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劳务品牌建设的通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重点法规: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热点案例:
◎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撤销聘用通知(offer)
◎ 上班时间外出抽烟被车撞伤,是否构成工伤
◎ 百度95后程序员因工作变动和对领导不满删库跑路,后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专题探讨:
◎ 大学生实习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经典判决:
◎ 黄X婷与韶关XXXX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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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探 讨
大学生实习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姚会平,邬瑾.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0(07):72-74. 创翼校园
(一)案情介绍
又到了一年毕业季,大学生就业问题再次成为了热点话题之一。前段时间,本刊编辑接到咨询:在校的大四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纠纷,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大学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除前述案例外,以法学专业为例,经常能够看到某某律所、某某企业招聘实习律师、实习法务的广告(多见于微信群、招聘网站等,招聘对象一般是大四或者研三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招聘公告中,用人单位详细列明了岗位职责、应聘要求、招聘程序、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与用人单位常规的招聘劳动者的公告并无二致。曾经兰州还发生过某高校20余名大学生向实习单位集体讨要“实习工资”的事件。由此可见,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在不同的群体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期就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抛砖引玉,给读者提供多一个思考的角度。
(二)评述意见
要探讨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大学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并未给出明确的法律概念,《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注: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一般而言,大学实习生都是本科或者研究生即将毕业的同学,都已年满16周岁,因此其不属于用人单位禁止招用的对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劳动者”。质言之,大学实习生并没有认定为“劳动者”的法律障碍。
社会上(特别是实习单位)之所以会出现大量不认可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认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1995年8月4日,原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下称“《通知》”),《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概因如此,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否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地位,以超低价格使用大学生劳动力的“不合理但合法”的现象,值得反思。
一般而言,大学生参加实习活动是指在校学生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本质上来讲,这是一个有利于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事情。之所以会发生大学实习生集体讨要“实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等事件,与学校和实习单位对于大学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认识不到位、不重视有关,很多也没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通知》第12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勤工助学”,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第24条对于“勤工助学”的定义和组织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换言之,如实习单位欲以《通知》第12条抗辩不构成劳动关系,须得证明大学实习生系“勤工助学”,如前所述,实习单位往往很难提供证明。另外,已有多位学者、法律工作者对《通知》第12条提出批评,认为其“已经失去了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正在逐渐演变为某些用人单位聘用实习大学生时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议修改。总之,大学生实习期间,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必然不构成劳动关系,要结合各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工作性质等多项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如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目前的司法实践在确认实习生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将面临毕业的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和普通的勤工助学的实习区别对待。对于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到用人单位实习,其在用人单位和该单位普通员工一样的全日制工作,通常会被认为构成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时,若仅仅是提供实习机会,建议签订实习协议,明确说明实习情况,并约定具体的实习时间、报酬、事故责任等,尽可能降低用工风险。
(三)实操建议
从用人单位和学校角度而言,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既尽到了社会责任、也培养锻炼了学生,有助于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发展。为了避免“好心办坏事”,出现争议,建议在学生实习前,签署两方或者三方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学生的工作性质为“实习”,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且实习期间最迟截到学生毕业时为止。某些具有一定工作风险的实习岗位,用人单位除了加强工作保护防止出现意外,还可以考虑单独为实习生购买保险,分散风险。从大学实习生的角度而言,实习期间要兼顾工作和学习以及学校的管理,同时实习也是很好的锻炼和提升自己的机会,如何做好平衡,对个人素质要求较高。大学生应对实习的性质有清晰的认知和合理的期待,如果实习期间出现与预期相差较大甚至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应考虑尽快终止实习,及时止损,必要情况下,也可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