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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53期 | 物权编:无权处分的善意相对人

发布日期:2022-06-30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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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熊大花一万元购买了一台拖拉机,随后借给熊二使用。熊二因手头紧,以八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喜羊羊。熊大发现后能要求喜羊羊将拖拉机还回吗?

答:喜羊羊不知道拖拉机为熊大所有,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费用,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熊大无权要求喜羊羊退还拖拉机,但是可以要求熊二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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