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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 25期 | 专题探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代价有多高?

发布日期:2022-06-14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25期内容提要:

-新法速递: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上海市人大【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重点法规: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热点案例:

◎ 空姐执勤时飞机卫生间发自拍不雅照被开除,二审法院判决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宝格丽违规开除员工,被判赔近69万元!

-专题探讨: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代价有多高?——评成都2022年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经典判决:

◎ 长沙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袁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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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探 讨-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代价有多高?——评成都2022年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01.案例基本情况

刘某于2006年入职某科技公司,2015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担任OLED技术科长一职。刘某作为核心技术员工掌握某科技公司一生产线的研发生产情况。刘某在职期间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员工任职保密协议书》《竞业限制协议书》,根据约定,刘某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汇报就业情况等义务,享有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若刘某违反义务,则须向公司赔偿相当于已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五倍的违约金。

2019年1月,刘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其离职前一年实发工资总额达55万余元。自2019年2月起,某科技公司按照离职前确定的标准11648.02元/月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9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知刘某报告就业情况,刘某回复其没有就业。但是,自2019年3月份起,刘某出入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A公司办公场所并在A公司拥有固定停车位。同时,A公司委托了其他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刘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达61万余元。

某科技公司认为刘某严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遂主张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6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66万余元。

02.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汇报的就业情况与其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明显不符,刘某无法作出合理说明亦未举证其竞业限制期间的具体工作情况,故法院认定刘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A公司提供了劳动,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综合考虑刘某任职情况、工资标准以及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获得的高额工资收入等情况,认为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并未明显过高,也未显失公平,故不予调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某科技公司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余万元并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4万余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据此竞业限制条款的可适用主体仅为(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2)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刘某因掌握了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技术人员范畴。在用人单位起诉员工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承担违约金的案件中,主要的举证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而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作情况、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具有私密性,用人单位难以掌握,造成了用人单位举证困难的局面。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举证证明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刘某出入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A公司办公场所并在A公司拥有固定停车位,同时提供了其他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对该情况刘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其向某科技公司汇报的没有就业的情况明显相悖,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条款,并根据其收入情况和竞业限制约定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过高需要调整的情形,判决其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约124万余元的违约金。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赔偿金是否过高需要调整,笔者梳理了全国各地近两年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竞业限制协议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兼顾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到位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

本案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有警示和震慑作用,竞业限制义务并非儿戏,应当严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责任,否则可能承担高额的代价。